## A. 解释;原因;理由(Reason)
因为实在生发出整个宇宙,实在是普遍者,所以只要哲学能够解释普遍者,那么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我们要求解释普遍者时,我们到底希望得到什么答案?
传统思路是诉诸因果性。例如,我双脚发冷,是因为刮风——这时候我们认为前者得到了解释。然而,当我们要求对一切作出解释时,这种原则便行不通了。A 推出 B,B 推出 C,始终会有一个第一源头,它对于我们来说是神秘的。而且,A 为什么一定要引发 B?这本身就是一个谜团。所以传统思路对于问题的解决没有帮助。
关键问题:关于 X,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才能让它被视为得到了解释?
在问这个问题时,我们实际上是在问,X 为什么是合理的?可以类比数学证明和推理,从一些定理必然地得到另一些结论。同理,我们希望得到的关于 X 的解释无非就是这样一些证明和推理过程。
## B. 作为普遍者的 Reason
在初步澄清我们希望得到何种关于 X 的知识时,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对于 X 的解释照样有一个第一源头(无限延伸是不能的),对于这个源头,还需要得到进一步解释。
一个三角形为什么等角,理由可能是它是等边的。这里面的“等边性”即为理由,然而“等边性”不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也不存在于某个特定心灵中,它也不依赖于某个特定的三角形——这种东西实际上就是普遍者。根据这个思路,第一原理也是一个普遍者,而根据第一章的总结,世界从绝对者中流溢而出,两者不谋而合。
## C. 自我规定的 Reason
承接上一节,我们固然能找到第一原理,那么我们如何保证它不像因果链那样是一个终极谜团呢?
第一原理不是终极谜团,这说明它:(1)能够解释世界。这不仅仅是像因果链那样的解释,而还要告诉我们为什么 A 必然导致 B;(2)它必须自己解释自己。如果它不能自己解释自己,那它本身就还是个谜团;如果它必须靠它之外的某物得到解释,那它就不是“第一”原理。
对于这两个要求有初步的说明,理性本身天然就符合这两点要求。我们可以询问物质、邪恶、这本书、那座房子的理由,也就是询问它们为何如此存在。这意味着世界从理性(Reason)中流出并得到了解释,但我们却不能再去询问理性本身为何是符合理性的(要询问首先就预设了理性,不能预设之后反过来问为何要预设,前后顺序不分)。【对于这两点说不太清楚,需要掌握《逻辑学》。】
## D. 纯粹思想
我们明确了第一原理是普遍者,但是它是指所有普遍者的整体,还只是包含了其中一部分?如果只包含了一部分,又根据什么原则排除了其他另一部分的普遍者?
首先,第一原理是逻辑上先于世界的,于是,“马”、“白色”这类普遍者不能被包含在内,因为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没有马和没有白色的世界,它们不具备必然性和普遍性。吸收康德范畴表的成果,我们发现,像统一性、复多性、存在、非存在这样的普遍者对于每一个世界都是必要的,它们无疑就是第一原理(的一部分)。
但是,康德的范畴表有一个问题,我们能从世界反过来推出必须要有这些范畴,但是却不能从范畴推出,必然会有一个世界产生出来——第一原理明确具有这个功能。范畴必须是世界的逻辑条件,并且世界必须能作为范畴的逻辑推论。
## E. 认识与存在(Being)
范畴,一方面在康德的体系中表现为主观心灵中的心理过程,一方面又在黑格尔那里被转化成客观运动的实体,独立于任何特定的心灵。这一转变是怎么回事?我们又为什么要以黑格尔的方式去看待范畴?
黑格尔认为范畴具有客观性的理由:任何现实的对象,比如一块石头,都无非只是一组普遍者的集合,石头中只有“白色”、“圆形”、“坚硬”等等普遍者,其他一无所有。如果不承认普遍者的客观性,就是在否认石头的客观性。
黑格尔证明隐含的问题:这个证明似乎在说,所有普遍者,不只是范畴都具有客观性。但我们曾经说过,我们能赋予范畴的唯一客观性就是实在性(reality),如果所有普遍者,包括“马”、“白色”等也是客观的,那范畴和这些普遍者还有什么区别?更严重的是,为什么不是这些普遍者而是范畴是世界的第一原理?
黑格尔从未直面这一问题,本书的修补:所有普遍者都客观存在(being),但范畴是独立的,而感性普遍者仅仅是依赖性地存在。这意味着有三种存在方式:(1)范畴——独立的存在、绝对的逻辑优先性;(2)感性普遍者——依赖性存在、持存(subsistence);(3)个体对象——存在(existence)。
普遍者具有客观性的最终根据——认识与存在(being)同一。我们对于任何对象的认识,都只能通过运用于该对象之上的概念。主体和对象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自在之物”的概念必须摈弃——即所谓心灵之外存在着某种事物,知识就在于概念贴合到那个事务上。
## F. 一元论与范畴的演绎
寻求解释、寻找理由必然意味着一元论。第一原理必定是一个单一的原理,而且是自我规定的,这就是一元论的基础解释。但是,一元论又不能是抽象和绝对的一元论。第一原理必须是“一”,同时也必须是“多”。第一原理作为自我决定的整体,它是“一”,作为众多理念的集合,它是“多”。
柏拉图体系的问题在于,“善”的理念是一个最高谜团,而且理念之间并不能逻辑地推导。康德体系则依然是独断的,没有尝试范畴之间的逻辑推导。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补完了他们的工作:(1)阐明第一原理到底是什么;(2)补充范畴清单(他认为远不止康德认为的十二个);(3)不让范畴彼此孤立,而是从一个逻辑地演绎出另一个;(4)证明所有范畴是一个自我解释、自我决定的统一体。
## G. 哪一个范畴是最初范畴?
要着手演绎,立马又会面临两个问题:(1)应该从哪里开始?(2)应该使用什么方法进行演绎?
演绎的开始,必然是一切的所有范畴的最初的开始,是在思想次序上最先、逻辑上先于一切其他范畴的那个范畴。比如,“马”要以“动物”为前提,没有“动物”的概念,就不可能有“马”的概念,所以“马”的概念在先。
可能的最高抽象,宇宙中所有对象所共有的概念,就是存在(being),万物都“是”(is),无论宇宙中的哪一个对象,我们总可以说它“是”着。其他一切范畴,比如量、质、因果、实体,都是一种存在,没有存在,就不可能有量、质、因果、实体。
## H. 辩证法
演绎方法:从属走向种,然后将种视为一个新的属,再由此走向下一个种。通过向属添加差异规定,才能从属过渡到种。
例子:存在-非存在(无)-变易。将非存在即纯存在的反面添加到纯存在中,得到变易。变易既不是存在,也不是无,而是从存在到无(消逝)或者从无到存在(生成)。
每一条正反合中,第一个范畴是肯定性的,它以一种正面断言的方式确立自身;第二个范畴则总是第一个范畴的否定或对立面,它否定了第一个范畴所肯定的内容。第三个范畴则调和了第一个和第二个范畴之间的矛盾。当一个东西变易时,它既是又不是。
## I. 辩证法(续)
对笛卡尔和斯宾诺莎方法的批判:(1)它包含预设;(2)它是知性的方法。
包含预设,意味着公理、定义,或初始命题之类的东西无可避免地会最先出现,而最先出现就意味着它未经解释,只是独断的事实。哲学不能以这种未经解释的事实作为起点。对于“我思故我在”,仍然可以询问“为什么我思而我在?”(I am but why am I?)
属于知性,意味着并未达到对立面同一,即仍然认为对立面绝对排斥。逻辑学三定律——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即是知性运作所遵循的规则。但理性则是对立面同一的,“存在”可以流入“无”,范畴之间并不是静止、固定和死寂的。
辩证法克服了这两个缺点,因为:(1)它没有预设,因为体系是一个环形。存在并不能脱离变易,存在必然要成为变易。变易潜在地存在于存在之中,而变易显然是一种存在。【此处有点无法理解,待进一步研读】;(2)它是理性的方法(对立同一的应用)。
## J. 体系的划分
黑格尔的体系分为三个部分:
- 逻辑学:理念在其自身之中的状态
- 自然哲学:理念处于他者之中的状态
- 精神哲学: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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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hilosophy of Hegel 章节: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 第三章 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