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图书] 豆瓣
作者: 约翰·哈德森 译者: 刘四新 商务印书馆 2006 - 8
法律的进化,尤其是在亨利二世时期,至今仍是中世纪史研究的经典课题之一,这一领域的二手资料已经变得扑朔迷离且极为分散。另一方面,历史编纂在其他方面的进步——尤其是在贵族政体的历史方面——呼唤从法律的维度对历史进行研究。约翰·哈德森对英国普通法形成所做的权威而通俗易懂的介绍,除了适合于学者阅读外,也明确地以学生和一般读者为对象,因此一定会受到广泛的欢迎。该书的论述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跨越一个半世纪;该书在一个很坚实的论述体例内将法律的发展与更为广泛的同时代的观念、社会和政治的变革融为一体。
哈德森博士探讨了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功能的运作:人们如何为自己的利益运用法律,法律又是如何被用来控制他们的。法律是解决争端、化解诉讼、调整行为的手段。通观全书,他通过对特定案例——有的充满戏剧性、有的则骇人听闻——的详尽讨论,娴熟地阐明并激活了这些主题。

读过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
法律是解决争端、化解诉讼、调整行为的手段。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即在整个英格兰通用的习惯法体系。一般认为它是亨利二世通过一系列的改革而形成的。但很少有变革是凭空产生的。本书即是按照时间线,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过程。

中世纪的5-6世纪,日耳曼部落移民英格兰岛,建立诸多王国,开启了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到公元9-10世纪,威塞克斯王朝统一英格兰。1066年的时候,因为英王无嗣,起了王位之争,最终来自诺曼底的威廉完成了大征服,终结盎格鲁-萨克逊时代,开启诺曼时代。诺曼时代比较短命,1154年亨利二世即位,建立金雀花(安茹)王朝,扩大了王权。在王权与贵族斗争中落败,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盎格鲁-诺曼时期,英格兰有国王法院、郡法院和百户区法院,以及领主的采邑法院用于解决诉讼与纠纷。其中最重要的,民众接触最多的,是贵族领主的法院。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和侵犯财产的盗窃犯罪,其审判多在享有属人属地管辖权的领主的法院、百户区法院,以及县法院,只有最严重的案件或涉及领主司法懈怠的案件,才在王室法院裁决。对罪犯的惩罚,有没收财产。大征服之后造成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的诸多争端,多涉及领主,造成大量的诉讼进入王室法庭。而来自法院的没收与罚金,会给王室创收。这一切,都为王权的在司法中的扩大创造了需求与动力。

亨利二世执政时,大量使用巡回法院,将王权散播到王国各处。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时期王国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客观上削弱了贵族和领主们的地方司法权。其背后的推动力不仅是王权管理民众的扩张愿望,还有民众对司法正义和王室救济的需求。此时的改革,将暴力犯罪和抢劫犯罪纳入王权之诉。恢复土地权之诉、恢复祖先地产之诉以及所有权之诉也适用王室令状。

司法事务集中于国王法院,为形成在整个王国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创造了条件。但,不甘被国王权力削弱的贵族们,又通过《大宪章》将王权限制了起来。《大宪章》强调审理程序的正当性,将既存的法律实践和被认可的新的习惯法进行汇编,转变成更加固定、更加规范的法律规则,使它适用于全体民众。

书中用于论证的史料,有国王律令,法庭的争端报告(通常由胜诉方记载)、特许状和令状、王室文献和法律典籍。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的多数法律活动并无记录。而记录下的未必幸存。历史的讲述,又脱不开讲述者的立场。阅读中要保持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