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 豆瓣
译者:
王永宝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2018
- 5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中理性规则的集中反映,是由其凝结着充分法理而表现出来的法律智慧、法治精神。《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既是伊斯兰法学千百年发展而来的经典,亦是伊斯兰法各个时代实践法律的经验总结。因而现代伊斯兰国家的民法,均在普遍程度上受到了这部法典的影响,也可以说皆以其为蓝本而制定。因此,本书是伊斯兰法律文明的一部范本,在一定意义上堪比大陆法系法德民法典。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是公元1869年,奥斯曼帝国素丹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敕令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并由时任司法部长艾哈迈德·骄德·帕夏领导该委员中的其他6名权威伊斯兰法学家,历时7年编慕完成。该《法典》以哈奈斐法学派理论为基础,兼容其他各法学派的观点、学说,其内容包括一编序言和16编正文,共计1851条;其中,序言含100条,构成伊斯兰法律法规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通则,而16编正文则分别涉及买卖、租赁、担保、转债、抵押、信托等实体法,以及与民商交易,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权利诉讼等相关的程序法。此外,该《法典》也是指导民事诉讼和审判程序的基本法,并涉猎仲裁规则。总体而言,该《法典》是了解伊斯兰法律体系的原理性读物。
《奥斯曼帝国民法典》,是公元1869年,奥斯曼帝国素丹阿卜杜勒·阿齐兹一世敕令成立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并由时任司法部长艾哈迈德·骄德·帕夏领导该委员中的其他6名权威伊斯兰法学家,历时7年编慕完成。该《法典》以哈奈斐法学派理论为基础,兼容其他各法学派的观点、学说,其内容包括一编序言和16编正文,共计1851条;其中,序言含100条,构成伊斯兰法律法规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通则,而16编正文则分别涉及买卖、租赁、担保、转债、抵押、信托等实体法,以及与民商交易,民事侵权行为、民事权利诉讼等相关的程序法。此外,该《法典》也是指导民事诉讼和审判程序的基本法,并涉猎仲裁规则。总体而言,该《法典》是了解伊斯兰法律体系的原理性读物。
The Law of Obligations 豆瓣
作者:
Reinhard Zimmermann
出版社: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SA
1996
- 9
This book is widely regarded as one of the most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Roman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scholarship this century - a fact attested to by the universal acclaim with which it has been received throughout Europe, America, and beyond. As a work of Roman Law scholarship it fuses the vast volume of 20th century scholarship on the Roman law of obligations into a clear and very readable (and in many ways original) account of the law. As a work of comparative law it trac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Roman law of obligations over the centuries into what is now modern German, English and South African law, presenting the reader with a contrast between these legal systems which is unique both in its scope and its depth. As a whole the book is written with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human nature and of many social, economic, and other forces that determine the face of the law.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豆瓣
作者:
杨代雄
2009
在民法体系演变史上,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正因为它的出现,大陆法系民法才在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人法+物法+诉讼法)之外形成五编式的潘得克吞式体系(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于由普芬道夫与沃尔夫构建的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它为德国法学开启了新的视域,自此,德国学者开始从权利义务的视角思考法律问题。内特布拉德、达耶斯等人把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及其追求抽象性与体系化的精神移植到民法学中。受普特、胡果所代表的哥廷根学派法学方法论革新运动的影响,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民法学者开始从民法学自身的视角探索私权一般问题,形成了包括私权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性质与分类理论在内的私权一般理论雏形。经过潘得克吞法学派数十年的学术耕耘,尤其在得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充实之后,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到19世纪晚期发展到巅峰,温德夏的私权一般理论代表了其最高成就。古典私权一般理论是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的学理基础,它表征了体系化的权利思维:各种权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组织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利类型体系,同时,权利本身也具有内在逻辑结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权利的内在结构与权利类型体系分别成为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基础。民法体系演变史的经验表明,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是精神史的产物而非立法者的任意创设。长期以来,我国民法教科书都以潘得克吞式体系为模板安排结构,在这样的民法学理传统基础上构造民法典体系不可能对潘得克吞式体系有太大偏离,当然,应根据当代民法理论发展趋势对其作必要改进。我国民法典应设置总则,民法典分则体系的构造应以权利类型体系为基础,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
民法总则 豆瓣
作者:
郑玉波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 8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民法为私法之基本法,而民法总则又为民法之基本部分,举凡私法上之原理原则,如私权之主体——人、私权之客体——物、及私权之变动——行为等基本问题,胥在于斯,帮习法者必以民总为始,而用法者亦必以民总为重。
《民法总则》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民法总则》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之滥用等项,或则学者间言论纷纭,或则其内容难作具体之诠释,凡此均宜详加探讨,《民法总则》特就此草拟专论数篇,分别附于各该章之末,聊供参考。
《民法总则》以我民法总则编为主要之论究对象,除对于上述之基本问题,均分别予以剖述外,并轩重于下列二端:
一、外国之比较:外国立法例乃他山之石,如能参证比较,则对于本国法之研究,庶可作优劣适否之判断门吊销我现行民法,其内容多自大陆法系诸国继受而来,追本溯源,对于外国法(母法)之研究,尤属必要。因而《民法总则》特将法、德、瑞、日、泰五国民法有关条文,随书中引述我民法条文之所在,分别译注于该段正文之后,俾资比较。
二、特殊问题之探究:民法总则中,不少特殊问题,如法人之侵权行为能力,公序良俗,权利之滥用等项,或则学者间言论纷纭,或则其内容难作具体之诠释,凡此均宜详加探讨,《民法总则》特就此草拟专论数篇,分别附于各该章之末,聊供参考。
外国民商法精要 豆瓣
作者:
谢怀栻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6
- 1
《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是我国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撰写的一本非常重要的民商法学著作。該书初版发行以来,深受读者欢迎。先生在书中精练、准确、系统、深入地阐述与讲解了大陆法系民法与商法的基本理念、精神、原则、规则、制度及其发展趋势。作为受教于先生二十多年的弟子,我曾多次通读該书,并从中深受教益。我认为,該书不仅对于初学民法者极具裨益,也是民法研究工作者与实务界人士的重要参考书籍。我衷心地向广大读者推荐《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希望读者能够从中受益,也期望读者在阅读《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后能够对我国一代民法大师谢怀栻先生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风范与高尚的人格精神有更多的了解!
论占有 豆瓣
作者: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译者:
朱虎/刘智慧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7
英译者前言
德文第四版序言
德文第五版序言
德文第六版序言
译者前言
第一篇 占有的概念
第一章 持有
第二章 占有权利
第三章 占有权利(续)
第四章 占有权利(续)
第五章 作为权利和事实的占有
第六章 占有权利的分类
第七章 市民法占有和自然占有
第八章 正当占有、善意占有等
第九章 占有的实质概念
第十章 概念的文献史
第十一章 多数人同时占有
第十二章 对于法律上的准占有的解释
第十三章 占有的历史
第二篇
第十四章 导论
第十五章 体控
第十六章 不动产的体控
第十七章 动产的体控
第十八章 动产的体控(续)
第十九章 对于体控的详细界定
第二十章 通过先前的体控取得占有
第二十一章 占有意图
……
第三篇 占有的丧失
第三十一章 占有丧失的规则
第三十二章 占有的丧失(续)
第三十三章 外在事实所导致的占有丧失
……
第四篇 令状
导论
第三十六章 令状的含义
第三十七章 占有令状
第三十八章 占有令状(续)
……
第五篇 法律上的准占有
第四十六章 导论
第四十七章 人役权
第四十八章 地役权
……
第六篇 对于罗马法的变更
第五十章
第五十一章 占有的概念
第五十二章 侵夺之诉
……
索引
译后记(致谢)
德文第四版序言
德文第五版序言
德文第六版序言
译者前言
第一篇 占有的概念
第一章 持有
第二章 占有权利
第三章 占有权利(续)
第四章 占有权利(续)
第五章 作为权利和事实的占有
第六章 占有权利的分类
第七章 市民法占有和自然占有
第八章 正当占有、善意占有等
第九章 占有的实质概念
第十章 概念的文献史
第十一章 多数人同时占有
第十二章 对于法律上的准占有的解释
第十三章 占有的历史
第二篇
第十四章 导论
第十五章 体控
第十六章 不动产的体控
第十七章 动产的体控
第十八章 动产的体控(续)
第十九章 对于体控的详细界定
第二十章 通过先前的体控取得占有
第二十一章 占有意图
……
第三篇 占有的丧失
第三十一章 占有丧失的规则
第三十二章 占有的丧失(续)
第三十三章 外在事实所导致的占有丧失
……
第四篇 令状
导论
第三十六章 令状的含义
第三十七章 占有令状
第三十八章 占有令状(续)
……
第五篇 法律上的准占有
第四十六章 导论
第四十七章 人役权
第四十八章 地役权
……
第六篇 对于罗马法的变更
第五十章
第五十一章 占有的概念
第五十二章 侵夺之诉
……
索引
译后记(致谢)
知识产权法教程 豆瓣
作者:
王迁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 8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自2007年9月出版之后,国内外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出现了许多新的进展和变化。2008年年底全国人大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有价值的新案例更是层出不穷,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理论与实务中的新问题。这些新发展需要在书中得到反映。另外,笔者的《网络版权法》也于2008年12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而且与《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同属于“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为了避免重复,也需要调整《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第一版中涉及网络著作权问题的部分内容。
为此,笔者此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进行了修订:一是根据新《专利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二是删除了涉及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只留下了为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新的“理论研究”、“典型案例分析”,并适当删除了较老的案例。四是更正了第一版中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限于笔者的水平,修订后《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中一定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诚恳地期待各位读者的批评指正,也会在今后的修订中不断对《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加以完善。
为此,笔者此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进行了修订:一是根据新《专利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二是删除了涉及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只留下了为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新的“理论研究”、“典型案例分析”,并适当删除了较老的案例。四是更正了第一版中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限于笔者的水平,修订后《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中一定还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诚恳地期待各位读者的批评指正,也会在今后的修订中不断对《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加以完善。
民法总则 豆瓣
作者:
王泽鉴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 7
在这本《民法总则》中,作者王泽鉴了应用一种“实例研习”法来讲解,这种方法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这些实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限制;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民法总则》1982年在台湾初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中国大陆的民法学者也是有所教益的。
《民法总则》1982年在台湾初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中国大陆的民法学者也是有所教益的。
民法总论 豆瓣
作者:
史尚宽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 3
民法总则为民法各编之冠,总汇民法共同适用之原理原则,非将民法各编融会贯通,难以识其原流与体系,而窥其全豹。关于总则部分,余曾著有《民法总则释义》及《民法原论总则》二书,然以容简略,时迁事移,有待赠补。迁台后,摒弃一切,悉心著作,二十年来,已先后完成《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五大巨册,约三百六十万言。内容既较丰富,资料亦属新颖,上述两书相形之下,已显不相称。为求完整,爱将民法总则一编,名为“民法总论”,更新面目,充实内容,以期前后贯串,首尾呼应。尤其以理度法,以法衡情,于总则之原则中求各编适用上之妥当,于一般理论中求其与社会事实之切合,俾得识民法之真谛及其脉络关连,以资综合应用,触类旁通,使适用之途多端,不可拘于一隅。民法作者多始于总则,次及其他各编,著者反先债总、债各,而以次及于物权、亲属、继承,最后始重写总则,虽有异于常规,然其中亦不无一理,盖以总则为各编之纲领,必须彻底了解各编之详细内容,而后能豁然贯通,调和综合,于博中求约,繁中取简,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变,方可领会其运用之妙。实于演绎方法之中,兼寓有归纳之意。如将债法以后各编研读以后,丙从头细究总则,必可加深了解。本书系据上述关于总则两书,大加增改,费时三载,始底于成,计约六十万言,虽尽量参照新著及最近学说判例,综合比较,衡以立法原则,并鉴于世界趋势而定取舍与立论,以期有一完整体系的民法著述,但以著者才疏学浅,舛谬之外,在所难免,尚祈斯学先达有以教之。然因此一书,使夙所殷望之“民法全书”得以如愿完成,亦著者之幸也。
近代私法史(上下) 豆瓣
作者:
弗朗茨·维亚克尔
译者:
陈爱娥
/
黄建辉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2006
- 1
从中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从法律家阶层的地位、法学文献的种类、司法与立法实务到哲学与法律思想的背景,维亚克尔在《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为观察重点》中追溯了近代私法的起源,展望了它后续的发展,体系开阔,叙述却纤细优雅。
维亚克尔依凭持之以恒的毅力,大师的技艺与惊人的激情完成了如下计划:根据素私法素材,叙说一个欧洲法律思想发展的故事,从中世纪的博洛尼亚直至当下。
这部经典之作的另一个成就在地,它阐明了法律思想与一般哲学思想之间的持续互动,如经院哲学和中世纪的法律科学、启蒙运动与理性法、古典主义与萨维尼历史学派。
维亚克尔依凭持之以恒的毅力,大师的技艺与惊人的激情完成了如下计划:根据素私法素材,叙说一个欧洲法律思想发展的故事,从中世纪的博洛尼亚直至当下。
这部经典之作的另一个成就在地,它阐明了法律思想与一般哲学思想之间的持续互动,如经院哲学和中世纪的法律科学、启蒙运动与理性法、古典主义与萨维尼历史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