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罗建功打官司(1914-1940) 豆瓣
作者: 吴铮强 2022 - 9
序幕
浙江省龙泉县盖竹村。
1913年,罗建功的伯父罗献琛去世,留下大量遗产,却没有子嗣。
罗献琛的遗孀蒋、黄二氏择立罗建功的弟弟罗勋承嗣。
罗勋当时14岁,因尚未成年,遗产仍由蒋、黄二氏处置。
1922年,罗勋初中毕业,迎娶当地“名门淑女”吴素兰为妻。
不料吴素兰尚未生育,罗勋便“哲人其萎”,不幸早逝。
依据传统宗祧继续制度,这时应该由罗勋的遗孀吴素兰与家族会商,再为罗勋择嗣。但各方协议,暂缓立嗣,并达成一项远期择嗣合同。
暂缓立嗣的原因,一方面蒋、黄二氏想继续支配遗产,另一方面理想的择嗣人选应该是罗建功之子,但罗建功仅有一子,需再育男嗣才方便出继。
现实中最亲近的择嗣对象是罗勋的堂侄罗善根。
远期择嗣合同约定:
1、待蒋、黄二氏去世后再由吴素兰自行择嗣——时间不确定;
2、首选择嗣对象为罗建功再育的男嗣,其次是罗善根——立嗣对象不确定;
3、如由罗善根承嗣,补偿罗建功相当部分遗产——遗产继承方案不确定。
择嗣合同原本有条件得到各方遵守。
但1926年国民革命运动兴起,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政府引进西方民事法律体系,废除传统宗祧继承制度,配偶成为第一法定继承人。
预期择嗣合同是否继承执行,由此成为迷局。
罗蒋氏卒于1927年以前,罗黄氏卒于1932年。
罗黄氏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遗产由吴竹枝继承。
吴竹枝是罗善根的妻子。
罗建功似乎没有生育次子,他要求罗善根按择嗣合同进行补偿,遭到罗善根拒绝。
罗建功试图起诉罗善根。
但宗祧继承制度已被废除,罗建功与罗善根已不是遗产案的当事人。
罗建功试图用新法律维护一份旧合同,官司竟无从打起。
1932年,一·二八事变在上海爆发,反帝爱国运动风起云涌。
国民党右派大肆秘密拘捕爱国人士,各种营救行动也随之展开,吴素兰也卷入其中。
南京、上海的风云诡谲政治斗争,将对浙南山村的遗产案产生决定性影响……
自主 豆瓣 Goodreads
Marriage, 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 1940-1960
作者: [美]丛小平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2 - 3
本书考察中国革命中法律实践的社会与文化意义。以著名的“刘巧儿”故事的原型--封捧儿(封芝琴)的婚姻案件为主要线索,追踪了此案的发展全过程,探讨它如何从一个村庄的婚姻纠纷案件,一步步地发展,先是成为司法案例,再作为中共治理乡村模式的典型,最后成为全国性文化产品。通过对这一案件发展过程的分析,本书对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社会、文化、法律和政治治理做了全景式的展示。
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 豆瓣
8.0 (7 个评分) 作者: 罗翔 云南人民出版社 2020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性”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
◇“同意标准”不止简单的YES OR NO,向读者传递自我保护的法律力量。
◇“ 不等于不”标准、肯定性同意标准、性同意年龄、强制手段、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
◇2020年现象级出圈学者,易中天、陈睿、罗振宇、罗永浩都在转发推荐
◇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
◇审视自己,了解自己,忠于自己,在真正“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去作出决定。必要的时候,勇敢说“不”,也学会尊重她人的“不”,维护她人的“不”,不要试图读懂她的心,而要给她说出自己意愿的权利。
有的男性认为女性穿着暴露、与男性单独共处一室、在男性面前喝醉酒、双方有亲密肢体接触等等行为就是女性暗示与男性发生性行为。但这些“我以为”真的意味着“她同意”吗?
同意问题是性侵犯罪的核心,对“性同意”的讨论,不止于性行为发生需要得到许可,还包括围绕着“性”的性别、权力、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性同意年龄、厌女情节、社会风俗、完美受害者、亲密关系、婚内强奸……
清楚认知法律中的同意制度,对男女双方都是纠偏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是每位女性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她人的“不”,也是每位男性行为自由的边界。
世界并不完美,但法律可以持守正义,坚守善道,让人心在浊世中有对良善的信心与盼望。
法边馀墨(第三版) 豆瓣
作者: 贺卫方 法律出版社 2015 - 5
《法边馀墨》(第三版)序
《法边馀墨》1998年在法律出版社初版,2003年出了增订版,之后就没有再加印,市面上早已脱销。一些读者朋友跟我说希望能够催促出版社重印或再出一个新的增补本。最奇特的是,2010年我在新疆石河子大学支教时,一位同学拿来他新近从北京邮购的一本让我签名纪念。我看到的居然是复印装订本,且索价不菲。有商人以这种简陋的侵权方式赚钱,让我惊愕不已。大约去年开始,法律社的编辑高山君也多次催促,就有了眼前这个第三版。
说是增订版,但这本小书更新出版的过程却如同一辆经过若干站的火车,到了一个站,旅客中有上车的,也有下车的。这次撤下了第二版中的24篇,其中原下编(即名为“切口”的第三编)整体移除了。增补了近年来的新作15篇。虽然篇数少了,不过篇幅却基本持平,因增补者有几篇长一些的文章,加上下编里辑录了我的微博言论的“微言集”,尽管每则微博篇幅不到两百字,但是聚沙成塔,加起来却有近三万言了。
将微博这样的极短篇文字收入书中,于我是一个新尝试。自从2011年初开始,在博客之外,我又有了微博这样的自媒体,三年多的时间里共发表三千馀则。虽说是方寸之地,只言片语,不过那还是特别值得好好经营的所在。对于文化史有一定理解的读者都会知道,文章的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篇幅。钱锺书先生的话有点像是为“微博体”言论的辩护词:“眼里只有长篇大论,瞧不起片言只语,甚至陶醉于数量,重视废话一吨,轻视微言一克,那是浅薄庸俗的看法——假使不是懒惰粗浮的借口。”(《七缀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2版,页34)是否有新知识,有真情趣,有启人心智的思想,是检验文章价值的基本尺度,也是自己在写作中虽不能至却心向往之的目标。这次筛选其中一些收入本书,还有一个考虑,就是网络文字的不稳定性。朝露溘至,彩云易散,印成文字,或略胜于沙上作书。当然,也可能更便于在某些场合作为证据使用。
贺卫方
2014年6月20日 五道口
追寻律师的传统 豆瓣
作者: 傅国涌 编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2012 - 4
作为律师,必须坚持一个光照百代的传统观点:人的自由权利、生命尊严是我们应予维护的至高利益。
——张思之
只有清楚自己的历史,我们的路才有可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踏实,才不至于陷入虚无和迷茫,在十字路口无所适从。
——傅国涌
民国肇始,律师登上历史舞台,以“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作为自身的职业伦理,维护人权,推动社会进步。本书分上中下三编,上编追源溯始,以上海本土律师及律师组织为观察对象,讲述民初律师行业的发端;中编着重展示民国律师的风采,既有刘崇佑、阮性存、张耀曾等人办理社会重大案件的经过, 也有曹汝霖、包天笑、吴凯声等律师执业者的亲笔记录和口述;下编则通过第一手资料呈现典型司法案例,如陈独秀案、“七君子”案,直击历史现场。
辩护的艺术 豆瓣
The Art of Cross-Examination
作者: 弗朗西斯·韦尔曼 译者: 林正 2009 - 8
《辩护的艺术:风靡欧美法律界70年的经典巨著》为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所规定的辩论学课程必读参考书。60多年来,这《辩护的艺术:风靡欧美法律界70年的经典巨著》一直是法庭舌战领域的不朽之作。出版之初,它就被哈佛法学院列为辩论学课程的必读参考书,迄今已修订74版。被译成28种文字,全球发行量超过1600万册。《辩护的艺术:风靡欧美法律界70年的经典巨著》教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年轻律师,当他们初试啼声时,启蒙他们的思想,同时也教育了法庭中的老兵们,使他们通过阅读它而受益。对于政治家、辩论爱好者、商务谈判人员、心理分析师等专业的舌战技巧,都有相当重大的启迪。对于大众读者而言,法庭中戏剧性的针锋相对,以及激烈缜密的言辞攻防战,更是精彩万分。法庭舌战艺术是辩护律师所有学问中最困难的一门,同时也是最有价值的学问之一。每个熟悉欧美庭审程序的人都会看到,《辩护的艺术:风靡欧美法律界70年的经典巨著》中有些案例的胜诉几乎完全依靠律师高超的辩论技巧。同时,有些案例则完全败于拙劣、草率或者过度自负的法庭辩论。弗朗西斯·韦尔曼从自身的执业经验,以及赫尔伯特·史密斯、李·戴维斯、卡尔·史特瑞克、乔治·怀特黑德、查尔斯·罗素等辩护大师的案例出发,为我们详细解说法庭舌战的种种问题。许多令人记忆深刻的案件,被作者随手拈来,将法庭舌战的技巧、策略和方法更加生动地呈现给读者。
法辨 豆瓣
作者: 梁治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 11
《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是作者的第一部论文集。作者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以奠定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
收入这本书的19篇文章里,13篇刊于《读书》杂志,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因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一新。
此版是自1992年初版之后的第一次重印,作者对原书作了少量技术性订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