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豆瓣
A Short 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Theory
作者: [爱尔兰]约翰·莫里斯·凯利 译者: 王笑红 法律出版社 2010 - 9
一代代学生将会把凯利的著作放在他们的书架上,他将与其他的伟大作家一道,使得我们在献身于法律的时候,明白法律在我们的文明史中所起的作用。
摘自作者的前言:依照罗素的模式,我在每一章都试图简介那个时代的一般历史和思想史,然后叙述当时的思想家就法律中的主要问题所进行的感悟和写作。因此(尽管有的主题出现的晚些,有的则早些),我试图在每章的各节里关注以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万民法的理论以及其他一两个别的问题。我对这些主题的安排,当然是有选择的,但愿并不是专断或古怪的;我想,或许我还可以在这个主题清单上加上别的问题,比如法人、契约理论、继承理论、证据理论……但是,哎,何处是尽头呢?
2025年9月22日 已读
本书是对法理学的一次远眺,从20是世纪末期望向古希腊的荷马时期,再按照时间顺序,由古至今,将西方法理学进行一次巡礼。

法理学也就是法哲学,或者哲学中与法律和法制相关的部分。在每个章节中,作者先是介绍该历史时期的王朝更替,经济发展,学术历程做简单的介绍。然后对一系列问题,结合该历史时期的学者观点,展开叙述。一些问题每章都会涉及,比如“历史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申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万民法的理论”等。同时会提及其他一两个该时代出现的特别的问题。

本书探讨的核心之一是权力。法律的作用是裁决争端,裁决权背后是施加制裁的力量,而这力量得是受裁决的人认可的。所以究竟是民权王权神权哪个大,取决于民众服谁。当下的西方世界,多数民众谁也不服,所以是民权的世界,王权也在法律之下。而基于神权的自然法,也常以宣告人权的面目出现。

“衡平”epieikeia)的概念是我之前没有听说过的,指不依法律而产生的事实上的公正。这种情况是法律出现了漏洞,依法无法公正判决,而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

平等观念,自古就有。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到逐渐演变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类也逐渐做出了废除奴隶制,女性参与投票等种种进步。但划出阶级,通过消灭阶级而实现平等的努力,现在看来是血腥而失效的。因为依照人民民主专政建立起政体的人们发现,统治阶级仍在,压迫仍在。

西方世界的进步主义在法学界的代表是批判法学,宣称人们具有“去稳定权利”并用以反对法律的僵化。保守主义在法学上的代表则以“法的经济分析”为兴趣,认为法律有财富最大化倾向。一方是保守的、与财产相关的原始工具主义的力量,另一方是社会主义的、再分配的虚无主义的力量,互相交替。

法律是为了解决争议而出现的,而法理学本身却充满了争议。比如,关于法的来源,就有两种说法:集体权利来自自下而上的民众契约与出让,或者个体权利来自于上帝或自然的赋予。分别以二者为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和民法各自边界的确立就是立法司法执法中无休止争论的来源。无论权力来自何方,根据行驶权力的主体不同,又有神权,王权,民权三种权力在思想和实践中争夺领地。就立法执法的实践中出现的法律形式划分,又有习惯法/定制法的分别。而且,欧美的法律也远非同质化的,英国的普通法与欧洲大陆的法律就有明显不同。而任何法律都无法适用所有可能情形,法官的自由裁量的领地改如何确定也常存争议。

当然,争议解决方式并非法律裁决一种。我希望看到更多的谈判、协商,更少的攻击、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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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豆瓣
作者: 约翰·哈德森 译者: 刘四新 商务印书馆 2006 - 8
法律的进化,尤其是在亨利二世时期,至今仍是中世纪史研究的经典课题之一,这一领域的二手资料已经变得扑朔迷离且极为分散。另一方面,历史编纂在其他方面的进步——尤其是在贵族政体的历史方面——呼唤从法律的维度对历史进行研究。约翰·哈德森对英国普通法形成所做的权威而通俗易懂的介绍,除了适合于学者阅读外,也明确地以学生和一般读者为对象,因此一定会受到广泛的欢迎。该书的论述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跨越一个半世纪;该书在一个很坚实的论述体例内将法律的发展与更为广泛的同时代的观念、社会和政治的变革融为一体。
哈德森博士探讨了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功能的运作:人们如何为自己的利益运用法律,法律又是如何被用来控制他们的。法律是解决争端、化解诉讼、调整行为的手段。通观全书,他通过对特定案例——有的充满戏剧性、有的则骇人听闻——的详尽讨论,娴熟地阐明并激活了这些主题。
2025年9月16日 已读
法律是解决争端、化解诉讼、调整行为的手段。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即在整个英格兰通用的习惯法体系。一般认为它是亨利二世通过一系列的改革而形成的。但很少有变革是凭空产生的。本书即是按照时间线,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过程。

中世纪的5-6世纪,日耳曼部落移民英格兰岛,建立诸多王国,开启了盎格鲁-萨克逊时期。到公元9-10世纪,威塞克斯王朝统一英格兰。1066年的时候,因为英王无嗣,起了王位之争,最终来自诺曼底的威廉完成了大征服,终结盎格鲁-萨克逊时代,开启诺曼时代。诺曼时代比较短命,1154年亨利二世即位,建立金雀花(安茹)王朝,扩大了王权。在王权与贵族斗争中落败,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盎格鲁-诺曼时期,英格兰有国王法院、郡法院和百户区法院,以及领主的采邑法院用于解决诉讼与纠纷。其中最重要的,民众接触最多的,是贵族领主的法院。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和侵犯财产的盗窃犯罪,其审判多在享有属人属地管辖权的领主的法院、百户区法院,以及县法院,只有最严重的案件或涉及领主司法懈怠的案件,才在王室法院裁决。对罪犯的惩罚,有没收财产。大征服之后造成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的诸多争端,多涉及领主,造成大量的诉讼进入王室法庭。而来自法院的没收与罚金,会给王室创收。这一切,都为王权的在司法中的扩大创造了需求与动力。

亨利二世执政时,大量使用巡回法院,将王权散播到王国各处。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时期王国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客观上削弱了贵族和领主们的地方司法权。其背后的推动力不仅是王权管理民众的扩张愿望,还有民众对司法正义和王室救济的需求。此时的改革,将暴力犯罪和抢劫犯罪纳入王权之诉。恢复土地权之诉、恢复祖先地产之诉以及所有权之诉也适用王室令状。

司法事务集中于国王法院,为形成在整个王国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创造了条件。但,不甘被国王权力削弱的贵族们,又通过《大宪章》将王权限制了起来。《大宪章》强调审理程序的正当性,将既存的法律实践和被认可的新的习惯法进行汇编,转变成更加固定、更加规范的法律规则,使它适用于全体民众。

书中用于论证的史料,有国王律令,法庭的争端报告(通常由胜诉方记载)、特许状和令状、王室文献和法律典籍。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的多数法律活动并无记录。而记录下的未必幸存。历史的讲述,又脱不开讲述者的立场。阅读中要保持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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