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出版社
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 豆瓣
Über die drei Arten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Denkens
作者:
[德]卡尔·施密特
译者:
苏慧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 1
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出所有其他的概念。
实际上,施密特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阐明一种法学方法。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特定的思维模式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顶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法学的新思维?或者两者至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实际上,施密特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阐明一种法学方法。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特定的思维模式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顶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法学的新思维?或者两者至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法律程序的意义 豆瓣
作者:
季卫东
中国法制
2011
季卫东编著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旨在就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的运作等问题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以便把重新诠释和发展了的程序正义论与既有的人际互动关系结合起来。自1993年论文发表以来,新程序主义论在国内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甚至引起某些持续性发酵的效果。学有专攻的诸位先进以及广大读者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理解、声援以及引伸。与此同时,批评和质疑的言论也很强劲,历经十余年之后仍然余波荡漾。由此亦可见,无论立场和判断的差异有多大,要不要把公正程序作为中国法制改革的突破口,这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时刻,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凝聚基本共识,进而以井然有序、波澜不惊的方式推动政治改革,逐步达到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作者深信,没有程序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可言。为此,有必要对各种质疑和辩难进行反驳,并对新程序主义作进一步的阐发。这就是出版《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的缘由。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时刻,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凝聚基本共识,进而以井然有序、波澜不惊的方式推动政治改革,逐步达到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作者深信,没有程序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可言。为此,有必要对各种质疑和辩难进行反驳,并对新程序主义作进一步的阐发。这就是出版《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