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官如何裁判 豆瓣
The Judicial Decision
作者: 理查德·瓦瑟斯特罗姆(Richard Wasserstrom) 译者: 孙海波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 8
道义与效益、逻辑与正义:两难之下法官该何去何从?
演绎性程序有助于案件的裁判吗?
遵循先例与衡平裁判,二者谁更代表正义?
法律是否允许法官称为一个功利主义者?
中文世界第一本系统介绍普通法司法推理的著作!
2021年3月10日 已读
写于1961年。前面几章的梳理挺好,作者自己提倡的二阶证明程序挺尴尬的,“和那种经常被描述成法院事实上所通常运用的证明程序是十分相似的”(252)。“如果离开了对于法、法律、法律规则等等的讨论,那么对于法律裁决程序的研究基本上是不可能的”(53),尽管听起来像废话,但很遗憾,确实很重要。也许全书还可以精简些。不过最值得说的是书的外在,本书的边码、脚注、双数页页眉、为保证章首出现在单数页的而存在的空白页,委婉点讲,挺别具一格的。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律
刑法的基本立场 豆瓣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 3
2020年7月19日 已读
学派研究相当重要,正如其序言所言,可敦促研究者反思其在不同问题上的立场是否冲突,逼迫其保持理论的一致性、协调性(但是序言为什么引了谢长廷……)。全书就刑法学的很多问题的学派之争进行了梳理、研究中国刑法、刑法学界的立场以及表明自己的站位,梳理部分是全书精华,但是或许可以更加简练,部分 后续的解读譬如原因和价值等、所提到的中国法律实践以及所引用的简体中文文献 都显示了戴逸批评的正确性,不过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士林别三年,更应如此,那个时候的刑法学、法学、张明楷都是过去式了,戴逸估计现在身体也不允许再看专业著作了吧,遑论法学著作。
中国法制出版社 刑法学 张明楷
基本法律概念 豆瓣
作者: (美)霍菲尔德 译者: 张书友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 7
《基本法律概念》是“西方法哲学文库”之一,全书共分上下两篇,主要对基本法律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对物权并非“针对某物”的权利、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应区别于因其受侵而生的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人权)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 豆瓣
Über die drei Arten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Denkens
作者: [德]卡尔·施密特 译者: 苏慧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 1
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出所有其他的概念。
实际上,施密特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阐明一种法学方法。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特定的思维模式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顶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法学的新思维?或者两者至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2019年10月18日 已读
在自由法运动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围攻下,施密特也加入了围剿法实证主义的阵营,他认为这不过就是他笔下两种思维的结合物罢了。不过他批判的法实证主义更近于概念法学,毕竟Hart这个时候还只是个27岁的小伙。
有趣的是,施密特强调法实证主义只是特定国家形态的产物,随着那种国家的消亡,法实证主义也将失去吸引力,但他自己一直鼓吹国家社会主义时怎么就没想到这一点呢?同样有趣的是,如某短评所说,施密特以批判法实证主义作为新法学思维的起手式,而后世的法学家同样是批判把批判法实证主义作为批判纳粹法学的起手式。法实证主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 德国 施米特 法理学
法学的概念天国 豆瓣 Goodreads
作者: [德] 鲁道夫·冯·耶林 译者: 柯伟才 / 于庆生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 5
《法学的概念天国》为我们讲述了:耶林在生前就获得了很多荣誉,他是阿姆斯特丹、罗马、维也纳和柏林科学院的通讯成员。他在维也纳停留的期间,获得了奥地利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Franz Joseph l)授予的贵族称号以及莱波尔德骑士十字勋章。
法律程序的意义 豆瓣
作者: 季卫东 中国法制 2011
季卫东编著的《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旨在就秩序的建构和规范的运作等问题正本清源、拾遗补阙,以便把重新诠释和发展了的程序正义论与既有的人际互动关系结合起来。自1993年论文发表以来,新程序主义论在国内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甚至引起某些持续性发酵的效果。学有专攻的诸位先进以及广大读者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理解、声援以及引伸。与此同时,批评和质疑的言论也很强劲,历经十余年之后仍然余波荡漾。由此亦可见,无论立场和判断的差异有多大,要不要把公正程序作为中国法制改革的突破口,这的确是个值得反复探讨的真问题。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在这样的时刻,必须通过正当程序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不同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凝聚基本共识,进而以井然有序、波澜不惊的方式推动政治改革,逐步达到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作者深信,没有程序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可言。为此,有必要对各种质疑和辩难进行反驳,并对新程序主义作进一步的阐发。这就是出版《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