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
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 豆瓣
Über die drei Arten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Denkens
作者: [德]卡尔·施密特 译者: 苏慧婕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 1
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出所有其他的概念。
实际上,施密特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阐明一种法学方法。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特定的思维模式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顶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法学的新思维?或者两者至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2019年10月18日 已读
在自由法运动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围攻下,施密特也加入了围剿法实证主义的阵营,他认为这不过就是他笔下两种思维的结合物罢了。不过他批判的法实证主义更近于概念法学,毕竟Hart这个时候还只是个27岁的小伙。
有趣的是,施密特强调法实证主义只是特定国家形态的产物,随着那种国家的消亡,法实证主义也将失去吸引力,但他自己一直鼓吹国家社会主义时怎么就没想到这一点呢?同样有趣的是,如某短评所说,施密特以批判法实证主义作为新法学思维的起手式,而后世的法学家同样是批判把批判法实证主义作为批判纳粹法学的起手式。法实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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