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法理”
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 [图书] 豆瓣
作者: 理查德·A·波斯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 11
波斯纳在本书中提出的理论仍然属于这个美国传统;但有所创新和推进。他通过理论的和实证的分析指出,美国实际上运行的民主和法治,都是实用主义的,而不是理想的。所谓理想的,在民主理论和实践中即该书着重讨论的慎议民主制,这是杜威式的民主,强调通过教育和提供信息来促使更我的人参与到民主生活中来,通过审慎的、知情的思考,做出决策;而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上,就是法律形式主义,即相信通过一套法律的技能,依据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则推演获得正确的法律决定。所谓实用主义的,在民主理论和实践中是熊彼特式的民主,它强调民主制中精英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上则是一种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关注重系统后果的实践性推理,必要时它甚至会因为策略而采用法律形式主义的修辞。
推开美国法律之门 [图书] 豆瓣
Law 101: Everything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作者: 费曼 法律出版社 2008 - 4
《推开美国法律之门(第2版)(英文版)》不仅向你介绍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推开美国法律之门(第2版)(英文版)》通过向你提出一些耐人思索的难题,或法官和律师处理的棘手案例,让你身临其境地了解立法的整个过程。读过此书之后,当再听到法律争议问题时,你会对其背景和问题的复杂性有更好的理解,而且对事实真相独立做出更正确的判断。面对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你也会有更充分的准备,无论是购置房产还是起诉他人以确保自己的权利等等,都会使读者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如果你是学生,无论读法律还是其它专业,《推开美国法律之门(第2版)(英文版)》能让你对所法律学科有一个全面了解,而通过其它方式则难以做到。
诉讼的话语 [图书] 豆瓣
作者: 安格尔·梅丽 译者: 郭星华 / 王晓蓓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 4
本书运用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对美国劳工阶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她发现,在法院里使用的话语有三种:第一种主要是根据法律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法律话语;第二种是根据道德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道德话语;第三种是根据救助职业的范畴和解决方法,即治疗性话语。她还发现法律权利意识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悖论: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在通过运用法律来主张自己在邻里及家庭关系中的法律权利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对国家机构的依赖。原告利用法律的象征性权力来加强自己在与熟人的纠纷中的力量,但当问题进入法院以后他们就失去了对这种象征性权力的控制。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图书] 豆瓣
作者: (德)萨维尼 / (德)格林 译者: 杨代雄 法律出版社 2008 - 2
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图书] 豆瓣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作者: (英)哈耶克 译者: 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2 - 7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美国经典案例解析 [图书] 豆瓣
作者: 朱伟一 上海三联书店 2007
美国法学院强调的是法律原则以及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律师资格考试,但合同法、刑法、侵权法、证据法和宪法是全国统一考试。由此可见,行家们对基础课程确有共识。本书收进并分析了这方面的判例,此外,还收进了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判例。公司与证券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似可借鉴一下他山之石。
目录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序
代序 案例是什么?
再版序言
美国司法系统简介
第一部分 宪法
美国宪法简介
分析 总统犯法怎么办?——从水门事件到桃色门事件
判例 美国诉尼克松
分析 诲淫诲盗的绿灯——“言论自由”的副产品
判例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
分析 总统用兵是否要先有令箭?——从《战争权力决议》看总统用兵的权限
判例 克劳克特诉里根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
美国民事诉讼法简介
分析 法院的手臂有多长?——民事诉讼中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判例 环球大众公司诉伍德森
第三部分 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简介
分析 花钱消灾——奇怪的“对价”
判例 菲奇诉波曼
分析 索赔何时是穷期?——“后果性损害赔偿金”的限制
判例 汉普顿诉联邦快递公司
分析 张冠能否李戴?——合同转让的限制
判例 萨丽美容公司诉耐克斯产品公司
分析 似是而非——预订违约金与惩罚金的变形转换
判例 沃瑟曼公司诉米德尔镇政府
第四部分 侵权法
美国侵权法简介
分析 “恶意”的概念太抽象——如何看待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
判例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
分析 出钱就能污染吗?——法律与经济学的联姻
判例 布默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
第五部分 财产法
美国财产法简介
分析 住房抵押贷款的陷阱——抵押受益人的贱买贵卖
判例 墨菲诉金融开发公司
分析 新闻是否算财产?——多种定义,多层解释
判例 国际新闻通讯社诉美联社
分析 离婚的难题——“文凭”也算财产吗?
判例 格拉厄姆诉格雷厄姆
分析 房东的“险区”——房东对房客所负的责任
判例 贝克尔诉IQM公司
第六部分 刑法
美国刑法简介
分析 细如发丝的差别——是谋杀还是凶杀?
判例 佛朗西斯诉福兰克林
分析 “可原谅防卫”——凶手、苦主易位的障眼法
判例 北达科他州诉莱德霍尔姆
分析 改邪尚难改正——是洗手不干,还是犯罪未遂?
判例 人民诉斯特普尔斯
分析 法人也犯罪——公司必须就其职员的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
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诉希尔顿饭店公司
第七部分 公司法
美国公司法简介
分析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
判例 沃克沃斯基诉卡尔顿
分析 颠覆与反颠覆——董事会内部的权力斗争
判例 坎贝尔诉洛伊公司
分析 拿多少算贪?——公司总裁的身价
判例 罗杰斯诉希尔
分析 有钱大家花——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义务
判例 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
分析 “勤勉”义务——美国公司董事的紧箍咒
判例 贝茨诉德莱塞尔
分析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可转换债券信托契约中的“不诉讼”条款与托管人义务
判例 拉比诺维茨诉凯泽·弗雷泽公司
分析 到底嫁给谁?——美国公司兼并中的游戏规则
判例 派拉蒙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QVC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
判例 罗宾斯公司:达尔康节育环和解的批准
第八部分 证券法
第九部分 证据法
附录:法律词条解释
法理学 [图书] 豆瓣
Jurisprudence: Theory and Context
作者: (美)布赖恩·比克斯 译者: 邱昭继 法律出版社 2008 - 1
目 录
第四版序言
为什么学习法理学
论题的选择
第一部分 法律理论:问题和可能性
第一章 概述、目标和方法
法理学中的问题和答案
描述理论
转化问题
在何种程度上是法律理论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章 法律理论:一般法理学与概念分析
法律理论的问题
概念分析
概念理论如何与其它理论相区分
可选择的目标
概念分析与自然主义
法律中的界线
结论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部分 关于法律性质的个别理论
第三章 H. L. A. 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的概览
哈特观点的概要
承认规则
规则的(和法律的)内在方面
开放结构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包容性与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非规范性方法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四章 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纯粹法学
还原和法律理论
哈特与凯尔森
规范的性质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五章 自然法理论与约翰•菲尼斯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家
约翰•菲尼斯
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其它趋势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六章 理解朗•富勒
自然法理论的不同类型
富勒的方法
富勒与法律过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七章 罗纳德•德沃金的解释方法
早期著作
建构性解释
正确答案
德沃金与哈特
揭穿真相的问题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三部分 主题与原理
第八章 正义
约翰•罗尔斯与社会契约论
罗尔斯的两条原则
罗尔斯的后期修正
罗伯特•诺齐克与自由主义
迈克尔•桑德尔、社群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
女权主义者的批评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九章 惩罚
报复
“让社会变得更好”:后果论/功利主义
其它目的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章 权利与权利话语
霍菲尔德的分析
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
其它论题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一章 意志与理性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
社会契约论与经济分析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二章 权威、终局性与错误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三章 普通法推理与先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四章 成文法解释与立法意图
立法意图
“简明意义”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五章 道德的法律强制
分界线
论题
哈特与德夫林
新的开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六章 守法的义务
义务与同意
其它方法
反对守法的一般性道德义务的论点
关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四部分 法律理论的现代视角
第十七章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靶子:形式主义
现实主义与法律分析
现实主义与法院
概括与附记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八章 法律的经济分析
寻求共识
科斯定理
描述与分析
经济学与正义
博弈论
公共选择理论
其它变种
法律与经济学的限度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九章 现代批判视角
批判法律研究
“局外人的法理学”
女权主义者的法律理论
批判种族理论
其它批判方法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章 法律与文学
解释与约束
其它批评家
各种各样的联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一章 普通法的哲学基础
侵权法
合同
财产
刑法
因果关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二章 其它方法
历史法学
自由法运动
马克思主义法学
斯堪的那维亚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过程
实用主义
后现代主义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参考文献
案例表
索引
法哲学 [图书] 豆瓣
作者: G·拉德布鲁赫 译者: 王朴 法律出版社 2005 - 3
《法哲学》主要内容: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法哲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法哲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法哲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法哲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法哲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 [图书] 豆瓣
作者: 郑戈 法律出版社 2006 - 3
《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将韦伯学说置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大背景之中,首先分析了韦伯所接受的系统法律教育对他切人问题的方式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所产生的影响作用,在此过程中,作者澄清了法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并解释了韦伯放弃法学家的职业视角而选择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知识动因。此后,作者分析了韦伯社会理论中与法律相关的实体内容。以往研究韦伯法律思想的学者大多将注意力集中于《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的“法律社会学”部分,而《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则系统研究了韦伯在他的宗教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经济社会学中所展示的对法律的分析,讨论了韦伯思想中法律与道德、宗教、经济、政治及文化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读者呈现了一幅关于韦伯法律思想的完整画面。在这幅画面上,法律影响人的社会行动的方式清晰可辨,而中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已经或将要遭遇的难题及可能的解决之道也在背景中若隐若现。
The Federalist Papers [图书] 豆瓣
作者: Alexander Hamilton / James Madison Penguin Classics 1987 - 4
Written at a time when furious arguments were raging about the best way to govern America, "The Federalist Papers" had the immediate practical aim of persuading New Yorkers to accept the newly drafted Constitution in 1787. In this they were supremely successful, but their influence also transcended contemporary debate to win them a lasting place in discussions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eory. Acclaimed by Thomas Jefferson as 'the best commentary on the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which ever was written', "The Federalist Papers" make a powerful case for power-sharing between State and Federal authorities and for a Constitution that has endured largely unchanged for two hundred years.
守法主义 [图书] 豆瓣
Legalism: Law, Morals, and Political Trials
作者: 朱迪丝·N·施克莱 (Judith N. Shklar) 译者: 彭亚楠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
本书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在20世纪50年代末,本书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 L. 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1] 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
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公法的变迁 [图书] 豆瓣
作者: [法]狄骥 译者: 郑戈 商务印书馆 2013 - 3
在本书开头,狄骥提出了一系列自我挑战式的问题:为什么要专门研究公法的变迁?法律难道不是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处在永恒的变迁之中吗?对公法之变迁的研究不就是公法研究本身吗?读罢全书,这些问题都能找到答案。的确,公法一直在变迁,但在历史上的某些时刻,这种变迁具有“范式转换”的性质,值得最敏感、最深邃的法律心智去捕捉、去辨识、去记录、去讲解。本书就是完成这些使命的一部著作。它发现并描述了法国宪法和行政法领域正在发生的观念转型,并自豪地宣称法国在这些方面又将引领世界公法发展的新潮流。
性与理性 [图书] 豆瓣
作者: [美] 理查德·A. 波斯纳 译者: 苏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 5
《性与理性》的翻译是一个愉悦的过程,不仅是偶尔突破禁忌而不被人察觉时的那种愉悦,更重要的是一种智识上的愉悦。追随着波斯纳的笔,我漫游从古希腊罗马到今天的北欧国家,从现代美国到非洲桑比亚(一个名字虚构的部落),性这个因禁忌、神秘而陌生的领域在不知不觉中展示出其自身的理性逻辑。当年的经验和直流不断破醒和反思,我不仅看到了,而且理解了许多先前从未理解的事情。
这是一本法官写的关于性的书。因此,至少在两种意义上,它犯了忌讳。第一,性本身,至少性的许多问题,至今在包括美国的许多国家仍然是犯忌讳的;第二,如果说其他人偶尔谈谈性还可以原谅,而一位法官,一位著名法学家丢下那么多“重要的法律学术问题”不讨论,却讨论这样一个“不入流”、这样一个“下三滥”的问题,这也犯忌讳;甚至会被人们认为很下流。
生命的自主权 [图书] 豆瓣
Life's Dominion: An Argument About Abortion, Euthanasia, and in dividual Freedom
作者: 【美】罗纳德·M.德沃金 译者: 郭贞伶 / 陈雅汝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 3
《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是一本有关生命与死亡的书,也是一本有关人与人之间相待关系的书。就实际例子来说,这本书和当代两项争议最激烈的议题有关:堕胎和安乐死。可以理解的是,《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所受到的批评注目,有绝大部分是因有关堕胎的论点所引起。然而,就长期而言,我们将会看到《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中有关安乐死的论点——在死亡权上对生命与死亡的看法一一会更加激进、更具争议性,而且对大部分的人来说,对他们的生活也更为重要。
法学方法论 [图书] 豆瓣
作者: [德]拉伦茨 译者: 陈爱娥 商务印书馆 2003 - 10
《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台湾学者陈爱娥女士所译的这版为节略后的学生版,目的是使读者能够从著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获得德国法学理论及方法论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自然法 [图书] 豆瓣
作者: 登特列夫 译者: 李日章 / 梁捷 新星出版社 2008 - 6
“自然法”的观念,在西方已有两千年的历史了。在这漫长的过程中,这个观念历经演变,时隐时彰,但始终是西方思想的一支主流,对政治、法律、哲学、宗教、伦理各个领域,有历久弥新的影响。本书是英语世界中讨论“自然法”的经典著作。凡对西方思想之本源及政治理论、法律理论有兴趣的人,都不可错过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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