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
地獄·法律·人間秩序 豆瓣
作者:
陳登武 著
/
高明士 主編
出版社:
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2009
- 9
本書透過「地獄‧宗教‧國家統治」以及「法律‧社會‧人間秩序」兩大主題,具體呈現古代中國的國家統治與秩序原理。
「地獄」,不僅僅用來指一個空間或場域,同時也是一個神判或者冥判的概念。亦即凡是所有來自超越世俗的制裁力量,並且具有約束或者法律上的審判意義者,均屬之。「法律」,包含「國家法」與「民間法」。從「國家法」進而討論透過國家律法所建構的人間秩序;從「民間法」進而研究其與國家統治的關係。
「人間」是刻意相對於「地獄」,「人間秩序」在語意上等同於「社會秩序」,以顯示其有別於「地獄秩序」。
不論是「地獄」或「法律」,都是用以維護「人間秩序」的重要工具,地獄與宗教可以連結到國家統治;而法律與社會則可以連結到人間秩序。前者涉及到「道德與懲罰」;後者涉及到「國家與社會」。
-----------------------------------------------------------------
上篇:地獄.宗教.國家統治
第一章 「觀世音」救贖靈驗與司法救濟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六朝時期的「觀世音」信仰及其傳播
第三節 中古時期觀世音救贖的故事
第四節 觀世音救贖故事的法制意義
小結
第二章 《抱朴子》與道教冥判思想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漢魏之際道教冥判思想
第三節 《抱朴子》的創作動機
第四節 從韋伯天職觀看葛洪的「成仙」思想
第五節 葛洪冥判觀及其法律思想
小結
第三章 本土冥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本土幽冥世界的建構與發展
第三節 干寶《搜神記》的宗教傾向
第四節 《搜神記》冥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五節 雷神信仰與神判小結
第四章 中古地獄審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魏晉南北朝的地獄審判
第三節 《冥報記》對於地獄審判的書寫
第四節 《廣異記》地獄審判的法制意義
小結
第五章 法律與教化:二十四孝故事所見家內秩序與國家統治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唐宋之際二十四孝故事的文本
第三節 「二十四孝」故事中的家內秩序
第四節 孝道實踐與國家統治
第五節 佛教、地獄審判與「二十四孝故事」
小結
下篇:法律‧社會‧人間秩序
第六章 君臣之際:「欺君罔上」的法律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上書奏事」的行為界定
第三節 上書奏事的法律規範
第四節 上書奏事與「欺君罔上」
第五節 君臣禮儀與「無禮」國書事件
小結
第七章 中古時期的「家法」與「國法」──以《顏氏家訓》為中心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顏之推的終極關懷
第三節 〈觀我生賦〉的內在意涵
第四節 《顏氏家訓》的「家法」
第五節 「家法」、「國法」與「國家圖像」
小結
第八章 中古的專業法律人──以「檢法」官為例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唐中葉以前的法律專業人
第三節 「檢法」官的設置與發展
第四節 「檢法」官的任用與遷轉
第五節 「檢法」官的法律責任
小結
第九章 唐代的獄政與監獄管理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監獄的設置與獄官
第三節 監獄設備與獄政管理
第四節 監獄弊端與獄政檢查
小結
第十章 司法救濟與社會意義──「保辜」與唐代交通肇事的法律規範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保辜」制度的沿革與法意
第三節 漢以後保辜制度的發展
第四節 唐律對於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
第五節 「康失芬行車傷人案」的司法審判程序
第六節 「保辜」的司法救濟與社會意義
小結
「地獄」,不僅僅用來指一個空間或場域,同時也是一個神判或者冥判的概念。亦即凡是所有來自超越世俗的制裁力量,並且具有約束或者法律上的審判意義者,均屬之。「法律」,包含「國家法」與「民間法」。從「國家法」進而討論透過國家律法所建構的人間秩序;從「民間法」進而研究其與國家統治的關係。
「人間」是刻意相對於「地獄」,「人間秩序」在語意上等同於「社會秩序」,以顯示其有別於「地獄秩序」。
不論是「地獄」或「法律」,都是用以維護「人間秩序」的重要工具,地獄與宗教可以連結到國家統治;而法律與社會則可以連結到人間秩序。前者涉及到「道德與懲罰」;後者涉及到「國家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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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地獄.宗教.國家統治
第一章 「觀世音」救贖靈驗與司法救濟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六朝時期的「觀世音」信仰及其傳播
第三節 中古時期觀世音救贖的故事
第四節 觀世音救贖故事的法制意義
小結
第二章 《抱朴子》與道教冥判思想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漢魏之際道教冥判思想
第三節 《抱朴子》的創作動機
第四節 從韋伯天職觀看葛洪的「成仙」思想
第五節 葛洪冥判觀及其法律思想
小結
第三章 本土冥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本土幽冥世界的建構與發展
第三節 干寶《搜神記》的宗教傾向
第四節 《搜神記》冥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五節 雷神信仰與神判小結
第四章 中古地獄審判故事的法制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魏晉南北朝的地獄審判
第三節 《冥報記》對於地獄審判的書寫
第四節 《廣異記》地獄審判的法制意義
小結
第五章 法律與教化:二十四孝故事所見家內秩序與國家統治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唐宋之際二十四孝故事的文本
第三節 「二十四孝」故事中的家內秩序
第四節 孝道實踐與國家統治
第五節 佛教、地獄審判與「二十四孝故事」
小結
下篇:法律‧社會‧人間秩序
第六章 君臣之際:「欺君罔上」的法律意義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上書奏事」的行為界定
第三節 上書奏事的法律規範
第四節 上書奏事與「欺君罔上」
第五節 君臣禮儀與「無禮」國書事件
小結
第七章 中古時期的「家法」與「國法」──以《顏氏家訓》為中心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顏之推的終極關懷
第三節 〈觀我生賦〉的內在意涵
第四節 《顏氏家訓》的「家法」
第五節 「家法」、「國法」與「國家圖像」
小結
第八章 中古的專業法律人──以「檢法」官為例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唐中葉以前的法律專業人
第三節 「檢法」官的設置與發展
第四節 「檢法」官的任用與遷轉
第五節 「檢法」官的法律責任
小結
第九章 唐代的獄政與監獄管理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監獄的設置與獄官
第三節 監獄設備與獄政管理
第四節 監獄弊端與獄政檢查
小結
第十章 司法救濟與社會意義──「保辜」與唐代交通肇事的法律規範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保辜」制度的沿革與法意
第三節 漢以後保辜制度的發展
第四節 唐律對於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
第五節 「康失芬行車傷人案」的司法審判程序
第六節 「保辜」的司法救濟與社會意義
小結
《老乞大》与《朴通事》 豆瓣
作者:
徐忠明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2012
- 7
作者以《老乞大》与《朴通事》为基本素材,来考察和解读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法律生活,不仅关注庶民百姓的法律生活的日常性,而且关注法律文本的实践性,以及这些制度包含的法律知识的独特意义;不仅着意于细节制度的深描和解释,而且勾勒了这些制度实践的社会语境与法律构造,并使局部制度实践与宏观文化语境联系起来,从而形成了两者在解释上的循环;不仅注意文字的解读,而且配上了相关插图,藉此增加图文之间的阅读趣味。这种从“禹域之外”的视角来考察“禹域之内”的日常法律生活,可以起到“借镜自照”的作用或效果。与此同时,虽然有关《老乞大》和《朴通事》已有众多学术成果面世,但是本稿无疑是迄今为止对于两书研究中的惟一一部法律史或法律文化史的著作。
——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选取了朝鲜李朝时期编写刊布的两本汉语教科书——《老乞大》与《朴通事》作为基本素材,经由书中描绘的情境和提供的信息,结合史书记载、法律典章、日用类书以及戏曲小说等材料,重现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特别是法律生活和法律意识。以这样的汉语教科书作为主要史料,在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领域尚属首次,具有不可小觑的价值和意义。
——任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本稿讨论的《老乞大》和《朴通事》两书,是朝鲜李朝时期(1392—1910)的汉语教材,它们对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作出了忠实全面的描述。《老乞大》与《朴通事》成书于元代末期,又经过明清两朝不断的修订和注解,成为权威的汉语教材,流传广泛,影响深远,可以藉此探究蒙元时期的社会文化生活与日常法律生活。《老乞大》描写的“马匹交易”契约,包含了传统中国独具特色的信用、自由、平等的契约观念,以及契约结构和要素的法律功能。而《朴通事》则描述了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婚姻、借贷、人口买卖、房屋租赁)与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即,用契约方式来组织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折射出契约实践对于建构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据此,传统中国并非是单一的身份性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契约性社会。在《老乞大》和《朴通事》中提到的治安与犯罪,不仅反映了蒙元时期的社会控制与司法实践的若干面向,而且展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内在关联和重点所在。
——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选取了朝鲜李朝时期编写刊布的两本汉语教科书——《老乞大》与《朴通事》作为基本素材,经由书中描绘的情境和提供的信息,结合史书记载、法律典章、日用类书以及戏曲小说等材料,重现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特别是法律生活和法律意识。以这样的汉语教科书作为主要史料,在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领域尚属首次,具有不可小觑的价值和意义。
——任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本稿讨论的《老乞大》和《朴通事》两书,是朝鲜李朝时期(1392—1910)的汉语教材,它们对蒙元时期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作出了忠实全面的描述。《老乞大》与《朴通事》成书于元代末期,又经过明清两朝不断的修订和注解,成为权威的汉语教材,流传广泛,影响深远,可以藉此探究蒙元时期的社会文化生活与日常法律生活。《老乞大》描写的“马匹交易”契约,包含了传统中国独具特色的信用、自由、平等的契约观念,以及契约结构和要素的法律功能。而《朴通事》则描述了庶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婚姻、借贷、人口买卖、房屋租赁)与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即,用契约方式来组织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折射出契约实践对于建构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据此,传统中国并非是单一的身份性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契约性社会。在《老乞大》和《朴通事》中提到的治安与犯罪,不仅反映了蒙元时期的社会控制与司法实践的若干面向,而且展现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内在关联和重点所在。
中国家族法原理 豆瓣
《中国家族法原理》介绍:1.《中国家族法原理》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中国家族法原理》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中国家族法原理》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 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 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中国家族法原理》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 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 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历代判例判牍(全12册) 豆瓣
作者:
杨一凡
/
徐立志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5
目录
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
金文中案例六则
张家山汉简所载奏谳书
文献资料所载唐以前案例选辑
文明判集残卷
安西判集残卷
开元判集残卷
开元岐州郿县尉判集残卷
永泰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
龙筋凤髓判
疑狱集
折狱龟鉴
棠阴比事
棠阴比事原编
棠阴比事续编
棠阴比事补编
历代判例判牍(第二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六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七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八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一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二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
金文中案例六则
张家山汉简所载奏谳书
文献资料所载唐以前案例选辑
文明判集残卷
安西判集残卷
开元判集残卷
开元岐州郿县尉判集残卷
永泰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
龙筋凤髓判
疑狱集
折狱龟鉴
棠阴比事
棠阴比事原编
棠阴比事续编
棠阴比事补编
历代判例判牍(第二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六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七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八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一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二册)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豆瓣
作者:
(日)滋贺秀三等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1998
- 10
本书是编选、翻译日本学者关于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的部分研究成果,并作出相应解说评论,是一次掀开历史的经典性尝试,对于那些对于历史有兴趣的读者有较大的帮助。
九朝律考 豆瓣
作者:
程树德
出版社:
中华书局
2006
- 11
本书搜集了唐以前已经散失了的法律、科令、格式、刑名以及相关史料,并作了综合的考订与论述,在中国古代法律史史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具有重要贡献。
本书包括汉律考、魏律考、晋律考、南北朝律考、隋律考,对研究唐以前中国法律的变迁沿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资料。
汉至隋9个朝代的法律资料汇编。作者鉴于唐代以前的法典散失无存,从现存史籍中,收集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7世纪间各种零散的法律资料,逐一考订,按朝代依次分类辑录,编成本书。全书包括《汉律考》、《魏律考》、《晋律考》;南北朝的《梁律考》、《陈律考》、《后魏律考》、《北齐律考》、《后周律考》和《隋律考》9部分,故称《九朝律考》。书的内容以考证为主,考证的基本依据为历代正史,并兼及其他史料。引文按性质编次,分类明细。每类以年代先后为序,检索方便。各个部分大都首先有书序1篇,简要记述各该朝代的法律概况以及辑录要旨和征引根据。在9部分中,以《汉律考》篇幅最大,约占全书的2/5以上,其中除序言外,包括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上、下)、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和律家考等8章,共197目。其次为《晋律考》(上、中、下)、《后魏律考》(上、下)和《隋律考》(上、下)。其他部分的征引和分目则较为简略。
本书是从“搜辑丛残”编纂起来的,尽管征引考证和订讹补阙的范围比较广泛,仍不免有一些疏漏和错误。但它汇集资料较全,提供了广泛的研究线索,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一部有用参考资料。
本书包括汉律考、魏律考、晋律考、南北朝律考、隋律考,对研究唐以前中国法律的变迁沿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资料。
汉至隋9个朝代的法律资料汇编。作者鉴于唐代以前的法典散失无存,从现存史籍中,收集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7世纪间各种零散的法律资料,逐一考订,按朝代依次分类辑录,编成本书。全书包括《汉律考》、《魏律考》、《晋律考》;南北朝的《梁律考》、《陈律考》、《后魏律考》、《北齐律考》、《后周律考》和《隋律考》9部分,故称《九朝律考》。书的内容以考证为主,考证的基本依据为历代正史,并兼及其他史料。引文按性质编次,分类明细。每类以年代先后为序,检索方便。各个部分大都首先有书序1篇,简要记述各该朝代的法律概况以及辑录要旨和征引根据。在9部分中,以《汉律考》篇幅最大,约占全书的2/5以上,其中除序言外,包括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上、下)、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和律家考等8章,共197目。其次为《晋律考》(上、中、下)、《后魏律考》(上、下)和《隋律考》(上、下)。其他部分的征引和分目则较为简略。
本书是从“搜辑丛残”编纂起来的,尽管征引考证和订讹补阙的范围比较广泛,仍不免有一些疏漏和错误。但它汇集资料较全,提供了广泛的研究线索,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一部有用参考资料。
历代刑法考(共4册) 豆瓣
作者:
沈家本
出版社:
中华书局
2006
此书论述历代律法,着重在汉律、唐律及明律。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而又最为完整的古代律法,也是唐以后各朝律法之所本,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明律为清律所直接承袭,书中对明律的论述目的是比较明确,主要就在于借鉴。和沈家本同时的律学大家薛允升着有唐明律合刻,论说利弊得失,薛氏右唐而左明,沉家本对唐律也很推崇,但态度却较为客观,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对汉律的研究是本书的精华。历代刑法考收有汉律摭遗二十二卷,约占全书的份量的三之发之一。汉律摭遗的特点是对材料的征稽探隐发微,力求穷尽,而考辨则多引汉人说法以解释汉律。汉律久亡,经过沉家本的整理,汉律面目大致可观,其中有些还是研究汉代典章制度及社会性质的珍贵资料。历代刑法考一书及稍后问世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在整理我国法制史资料方面,都应算是具有总结性的研究著作。
近代私法史(上下) 豆瓣
作者:
弗朗茨·维亚克尔
译者:
陈爱娥
/
黄建辉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2006
- 1
从中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从法律家阶层的地位、法学文献的种类、司法与立法实务到哲学与法律思想的背景,维亚克尔在《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为观察重点》中追溯了近代私法的起源,展望了它后续的发展,体系开阔,叙述却纤细优雅。
维亚克尔依凭持之以恒的毅力,大师的技艺与惊人的激情完成了如下计划:根据素私法素材,叙说一个欧洲法律思想发展的故事,从中世纪的博洛尼亚直至当下。
这部经典之作的另一个成就在地,它阐明了法律思想与一般哲学思想之间的持续互动,如经院哲学和中世纪的法律科学、启蒙运动与理性法、古典主义与萨维尼历史学派。
维亚克尔依凭持之以恒的毅力,大师的技艺与惊人的激情完成了如下计划:根据素私法素材,叙说一个欧洲法律思想发展的故事,从中世纪的博洛尼亚直至当下。
这部经典之作的另一个成就在地,它阐明了法律思想与一般哲学思想之间的持续互动,如经院哲学和中世纪的法律科学、启蒙运动与理性法、古典主义与萨维尼历史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