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认真对待权利 豆瓣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作者:
[美国] 罗纳德·德沃金
译者:
信春鹰
/
吴玉章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2008
- 8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
在此期间,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他在本书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
在此期间,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他在本书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
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豆瓣
作者:
本杰明·N·卡多佐
译者:
董炯
/
彭冰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 10
意义上,正义是一种比仅仅遵从规则更微妙、更模糊的概念。经过一切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它仍然只是一个热望、一种令人兴奋的态度以及对美好事物的渴望。施塔姆勒在最近一篇文章中说道:“正义根据完美社会的设想,为特定的法律意志指明了方向。”我们甚至可能发现,谈论正义时,其在我们头脑中反映的特质是仁爱,尽管这一特质常常与其他特质发生冲突。②正义的成份如果单独存放,可能发酸,将它们灌在一起保存,不但特性不变,而且更为香甜。你可以提出自己希望的配方。人们训练有素的味觉。将从整体上作出判断,接受或者拒绝它。
法哲学 豆瓣
作者:
G·拉德布鲁赫
译者:
王朴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5
- 3
《法哲学》主要内容: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法哲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法哲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法哲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法哲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法哲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法哲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法哲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法哲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法理学 豆瓣
Jurisprudence: Theory and Context
作者:
(美)布赖恩·比克斯
译者:
邱昭继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8
- 1
目 录
第四版序言
为什么学习法理学
论题的选择
第一部分 法律理论:问题和可能性
第一章 概述、目标和方法
法理学中的问题和答案
描述理论
转化问题
在何种程度上是法律理论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章 法律理论:一般法理学与概念分析
法律理论的问题
概念分析
概念理论如何与其它理论相区分
可选择的目标
概念分析与自然主义
法律中的界线
结论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部分 关于法律性质的个别理论
第三章 H. L. A. 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的概览
哈特观点的概要
承认规则
规则的(和法律的)内在方面
开放结构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包容性与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非规范性方法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四章 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纯粹法学
还原和法律理论
哈特与凯尔森
规范的性质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五章 自然法理论与约翰•菲尼斯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家
约翰•菲尼斯
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其它趋势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六章 理解朗•富勒
自然法理论的不同类型
富勒的方法
富勒与法律过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七章 罗纳德•德沃金的解释方法
早期著作
建构性解释
正确答案
德沃金与哈特
揭穿真相的问题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三部分 主题与原理
第八章 正义
约翰•罗尔斯与社会契约论
罗尔斯的两条原则
罗尔斯的后期修正
罗伯特•诺齐克与自由主义
迈克尔•桑德尔、社群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
女权主义者的批评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九章 惩罚
报复
“让社会变得更好”:后果论/功利主义
其它目的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章 权利与权利话语
霍菲尔德的分析
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
其它论题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一章 意志与理性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
社会契约论与经济分析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二章 权威、终局性与错误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三章 普通法推理与先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四章 成文法解释与立法意图
立法意图
“简明意义”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五章 道德的法律强制
分界线
论题
哈特与德夫林
新的开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六章 守法的义务
义务与同意
其它方法
反对守法的一般性道德义务的论点
关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四部分 法律理论的现代视角
第十七章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靶子:形式主义
现实主义与法律分析
现实主义与法院
概括与附记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八章 法律的经济分析
寻求共识
科斯定理
描述与分析
经济学与正义
博弈论
公共选择理论
其它变种
法律与经济学的限度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九章 现代批判视角
批判法律研究
“局外人的法理学”
女权主义者的法律理论
批判种族理论
其它批判方法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章 法律与文学
解释与约束
其它批评家
各种各样的联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一章 普通法的哲学基础
侵权法
合同
财产
刑法
因果关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二章 其它方法
历史法学
自由法运动
马克思主义法学
斯堪的那维亚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过程
实用主义
后现代主义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参考文献
案例表
索引
第四版序言
为什么学习法理学
论题的选择
第一部分 法律理论:问题和可能性
第一章 概述、目标和方法
法理学中的问题和答案
描述理论
转化问题
在何种程度上是法律理论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章 法律理论:一般法理学与概念分析
法律理论的问题
概念分析
概念理论如何与其它理论相区分
可选择的目标
概念分析与自然主义
法律中的界线
结论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部分 关于法律性质的个别理论
第三章 H. L. A. 哈特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的概览
哈特观点的概要
承认规则
规则的(和法律的)内在方面
开放结构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
包容性与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
非规范性方法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四章 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纯粹法学
还原和法律理论
哈特与凯尔森
规范的性质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五章 自然法理论与约翰•菲尼斯
传统的自然法理论
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家
约翰•菲尼斯
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
其它趋势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六章 理解朗•富勒
自然法理论的不同类型
富勒的方法
富勒与法律过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七章 罗纳德•德沃金的解释方法
早期著作
建构性解释
正确答案
德沃金与哈特
揭穿真相的问题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三部分 主题与原理
第八章 正义
约翰•罗尔斯与社会契约论
罗尔斯的两条原则
罗尔斯的后期修正
罗伯特•诺齐克与自由主义
迈克尔•桑德尔、社群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
女权主义者的批评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九章 惩罚
报复
“让社会变得更好”:后果论/功利主义
其它目的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章 权利与权利话语
霍菲尔德的分析
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
其它论题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一章 意志与理性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
社会契约论与经济分析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二章 权威、终局性与错误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三章 普通法推理与先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四章 成文法解释与立法意图
立法意图
“简明意义”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五章 道德的法律强制
分界线
论题
哈特与德夫林
新的开始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六章 守法的义务
义务与同意
其它方法
反对守法的一般性道德义务的论点
关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四部分 法律理论的现代视角
第十七章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靶子:形式主义
现实主义与法律分析
现实主义与法院
概括与附记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八章 法律的经济分析
寻求共识
科斯定理
描述与分析
经济学与正义
博弈论
公共选择理论
其它变种
法律与经济学的限度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十九章 现代批判视角
批判法律研究
“局外人的法理学”
女权主义者的法律理论
批判种族理论
其它批判方法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章 法律与文学
解释与约束
其它批评家
各种各样的联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一章 普通法的哲学基础
侵权法
合同
财产
刑法
因果关系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第二十二章 其它方法
历史法学
自由法运动
马克思主义法学
斯堪的那维亚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过程
实用主义
后现代主义
建议进一步阅读的书目
参考文献
案例表
索引
最后的乌托邦 豆瓣
作者:
[美]塞缪尔•莫恩
译者:
汪少卿
/
陶力行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2016
- 6
今天,象征着某种国际正义的“人权”正为无数理想主义者们所青睐。它为我们带来了一幅更美好的人道主义社会的图景。尽管人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植根于历史与文化深处的普适价值,塞缪尔·莫恩却指出,这一激发了诸多社会运动的理念是直到上世纪70年代才逐渐为人熟知的。在《最后的乌托邦》这部颇具开创性的作品中,莫恩试图阐明人权观念如何登上历史舞台这一问题,并对人权在今天所面临的困境和不确定的未来做出了有益的追问。
对一些人来说,人权的理念必需追溯西方文明的源头,或至少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抑或二战后问世的《世界人权宣言》。然而,在重新审视了充满戏剧色彩的人类道德史之后,《最后的乌托邦》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人权是在1968年之后才开始作为正义的诉求对民众产生影响的。无论是在东欧还是西欧,北美抑或拉美,作为某种社会行动主义与政治辞令的人权,在短短几年内便穿过联合国的走廊来到了世界的最前沿。
莫恩认为,正是在早期政治乌托邦的幻灭之后,人权才得以实现其当下的成就。当国际法逐渐代替人民斗争和流血冲突之时,个体权利的道德观也将取代政治幻想。但是,当“人权”超越人类希望的标语而进入充满纷争的政治议程时,我们必须持有更为警惕和审慎的态度。
对一些人来说,人权的理念必需追溯西方文明的源头,或至少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抑或二战后问世的《世界人权宣言》。然而,在重新审视了充满戏剧色彩的人类道德史之后,《最后的乌托邦》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人权是在1968年之后才开始作为正义的诉求对民众产生影响的。无论是在东欧还是西欧,北美抑或拉美,作为某种社会行动主义与政治辞令的人权,在短短几年内便穿过联合国的走廊来到了世界的最前沿。
莫恩认为,正是在早期政治乌托邦的幻灭之后,人权才得以实现其当下的成就。当国际法逐渐代替人民斗争和流血冲突之时,个体权利的道德观也将取代政治幻想。但是,当“人权”超越人类希望的标语而进入充满纷争的政治议程时,我们必须持有更为警惕和审慎的态度。
法理学 豆瓣
8.0 (5 个评分)
作者:
E.博登海默(美)
译者:
邓正来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美国经典案例解析 豆瓣
作者:
朱伟一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2007
美国法学院强调的是法律原则以及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律师资格考试,但合同法、刑法、侵权法、证据法和宪法是全国统一考试。由此可见,行家们对基础课程确有共识。本书收进并分析了这方面的判例,此外,还收进了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判例。公司与证券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似可借鉴一下他山之石。
目录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序
代序 案例是什么?
再版序言
美国司法系统简介
第一部分 宪法
美国宪法简介
分析 总统犯法怎么办?——从水门事件到桃色门事件
判例 美国诉尼克松
分析 诲淫诲盗的绿灯——“言论自由”的副产品
判例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
分析 总统用兵是否要先有令箭?——从《战争权力决议》看总统用兵的权限
判例 克劳克特诉里根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
美国民事诉讼法简介
分析 法院的手臂有多长?——民事诉讼中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判例 环球大众公司诉伍德森
第三部分 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简介
分析 花钱消灾——奇怪的“对价”
判例 菲奇诉波曼
分析 索赔何时是穷期?——“后果性损害赔偿金”的限制
判例 汉普顿诉联邦快递公司
分析 张冠能否李戴?——合同转让的限制
判例 萨丽美容公司诉耐克斯产品公司
分析 似是而非——预订违约金与惩罚金的变形转换
判例 沃瑟曼公司诉米德尔镇政府
第四部分 侵权法
美国侵权法简介
分析 “恶意”的概念太抽象——如何看待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
判例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
分析 出钱就能污染吗?——法律与经济学的联姻
判例 布默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
第五部分 财产法
美国财产法简介
分析 住房抵押贷款的陷阱——抵押受益人的贱买贵卖
判例 墨菲诉金融开发公司
分析 新闻是否算财产?——多种定义,多层解释
判例 国际新闻通讯社诉美联社
分析 离婚的难题——“文凭”也算财产吗?
判例 格拉厄姆诉格雷厄姆
分析 房东的“险区”——房东对房客所负的责任
判例 贝克尔诉IQM公司
第六部分 刑法
美国刑法简介
分析 细如发丝的差别——是谋杀还是凶杀?
判例 佛朗西斯诉福兰克林
分析 “可原谅防卫”——凶手、苦主易位的障眼法
判例 北达科他州诉莱德霍尔姆
分析 改邪尚难改正——是洗手不干,还是犯罪未遂?
判例 人民诉斯特普尔斯
分析 法人也犯罪——公司必须就其职员的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
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诉希尔顿饭店公司
第七部分 公司法
美国公司法简介
分析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
判例 沃克沃斯基诉卡尔顿
分析 颠覆与反颠覆——董事会内部的权力斗争
判例 坎贝尔诉洛伊公司
分析 拿多少算贪?——公司总裁的身价
判例 罗杰斯诉希尔
分析 有钱大家花——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义务
判例 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
分析 “勤勉”义务——美国公司董事的紧箍咒
判例 贝茨诉德莱塞尔
分析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可转换债券信托契约中的“不诉讼”条款与托管人义务
判例 拉比诺维茨诉凯泽·弗雷泽公司
分析 到底嫁给谁?——美国公司兼并中的游戏规则
判例 派拉蒙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QVC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
判例 罗宾斯公司:达尔康节育环和解的批准
第八部分 证券法
第九部分 证据法
附录:法律词条解释
目录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序
代序 案例是什么?
再版序言
美国司法系统简介
第一部分 宪法
美国宪法简介
分析 总统犯法怎么办?——从水门事件到桃色门事件
判例 美国诉尼克松
分析 诲淫诲盗的绿灯——“言论自由”的副产品
判例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
分析 总统用兵是否要先有令箭?——从《战争权力决议》看总统用兵的权限
判例 克劳克特诉里根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
美国民事诉讼法简介
分析 法院的手臂有多长?——民事诉讼中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判例 环球大众公司诉伍德森
第三部分 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简介
分析 花钱消灾——奇怪的“对价”
判例 菲奇诉波曼
分析 索赔何时是穷期?——“后果性损害赔偿金”的限制
判例 汉普顿诉联邦快递公司
分析 张冠能否李戴?——合同转让的限制
判例 萨丽美容公司诉耐克斯产品公司
分析 似是而非——预订违约金与惩罚金的变形转换
判例 沃瑟曼公司诉米德尔镇政府
第四部分 侵权法
美国侵权法简介
分析 “恶意”的概念太抽象——如何看待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
判例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
分析 出钱就能污染吗?——法律与经济学的联姻
判例 布默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
第五部分 财产法
美国财产法简介
分析 住房抵押贷款的陷阱——抵押受益人的贱买贵卖
判例 墨菲诉金融开发公司
分析 新闻是否算财产?——多种定义,多层解释
判例 国际新闻通讯社诉美联社
分析 离婚的难题——“文凭”也算财产吗?
判例 格拉厄姆诉格雷厄姆
分析 房东的“险区”——房东对房客所负的责任
判例 贝克尔诉IQM公司
第六部分 刑法
美国刑法简介
分析 细如发丝的差别——是谋杀还是凶杀?
判例 佛朗西斯诉福兰克林
分析 “可原谅防卫”——凶手、苦主易位的障眼法
判例 北达科他州诉莱德霍尔姆
分析 改邪尚难改正——是洗手不干,还是犯罪未遂?
判例 人民诉斯特普尔斯
分析 法人也犯罪——公司必须就其职员的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
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诉希尔顿饭店公司
第七部分 公司法
美国公司法简介
分析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
判例 沃克沃斯基诉卡尔顿
分析 颠覆与反颠覆——董事会内部的权力斗争
判例 坎贝尔诉洛伊公司
分析 拿多少算贪?——公司总裁的身价
判例 罗杰斯诉希尔
分析 有钱大家花——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义务
判例 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
分析 “勤勉”义务——美国公司董事的紧箍咒
判例 贝茨诉德莱塞尔
分析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可转换债券信托契约中的“不诉讼”条款与托管人义务
判例 拉比诺维茨诉凯泽·弗雷泽公司
分析 到底嫁给谁?——美国公司兼并中的游戏规则
判例 派拉蒙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QVC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
判例 罗宾斯公司:达尔康节育环和解的批准
第八部分 证券法
第九部分 证据法
附录:法律词条解释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豆瓣 Goodreads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作者:
[英]哈耶克
译者:
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 1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豆瓣
作者:
(德)萨维尼
/
(德)格林
译者:
杨代雄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8
- 2
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 豆瓣
作者:
凯尔森
译者:
王名扬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 11
这是一件怪事:马克思创造的所谓历史唯物主义,亦即社会现实的经济解释;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科学,包括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学派在内,发生过并且仍然在发生着的影响,远比其代表人物所觉察到的大得多。这件事实表现在下述这种广泛的趋势中:即对于社会现象,即使它们无疑地属于法律或道德的领域以内的,也拒绝作规范的解释。在社会科学家中间存在着一种倾向,硬把那些在伦理学上及法理学上认为是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责任、权利的人的关系,归结为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的事实关系;把正当及不正当、公平及不公平等价值判断认为是可用个人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观察得到的事实的命题,而不是把它们解释为符合或不符合于一个事先假定有效的规范的判断。这是一个反规范的趋势,这种趋势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不愿意或不能够认识一个规范或一个规范秩序的特别意义。这个趋势以指斥任何规范的解释都是 "不科学的"的办法来替自己辩护。在近代法律科学中,这种企图用法律社会学来代替法理学的治学态度,特别重要。
用反规范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乃是马克思主义一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一个主要因素。法律究竟是规范的体系还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问题对于根据正统马克思主义而发展起来的苏联法律理论,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这个法律理论就是那名叫共产主义的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特有的部分。
本书作者认为对共产主义法律理论的批判分析,不仅对科学的法理学有益,而且由于上述理由,对于一般的社会科学也是有益的。
本书下半部中所讨论的苏维埃法律理论,几乎完全是受政治的因素支配的。根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理论,苏维埃法律理论一开始就企图作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斗争的思想武器。苏维埃的法律理论驯服地适应着苏联政府的每一个政策的改变。从以下对这个理论的考查中,可以看出那种不能从政治中解放出来的社会科学的可耻的没落。
正当各个地方的国家权力不断加强的时候,我们必须十分认真地注意:苏联把科学沦为权力的仆从这件事,是由著名学者的领导而实现的。因此本书对苏维埃法律理论的研究,就可能只限于评论最著名的学者所主张的理论。由于这些学者的重要著作已经译成德文、法文、英文--只有通过这些翻译它们才取得国际地位--所以不懂俄文的本书作者能够与它们熟悉,而不必担心忽略他们理论中的任何重要之点。
最后,本书作者想要尽可能地说清楚:他并不是在讨论共产主义的法律,而是在讨论应用或自以为应用共产主义原理的学者们所提出的法律一般理论。只有当苏联共产党政府的政策对共产主义法律理论有影响的时候,他才讨论到它的政策。
用反规范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乃是马克思主义一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一个主要因素。法律究竟是规范的体系还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问题对于根据正统马克思主义而发展起来的苏联法律理论,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这个法律理论就是那名叫共产主义的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特有的部分。
本书作者认为对共产主义法律理论的批判分析,不仅对科学的法理学有益,而且由于上述理由,对于一般的社会科学也是有益的。
本书下半部中所讨论的苏维埃法律理论,几乎完全是受政治的因素支配的。根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理论,苏维埃法律理论一开始就企图作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斗争的思想武器。苏维埃的法律理论驯服地适应着苏联政府的每一个政策的改变。从以下对这个理论的考查中,可以看出那种不能从政治中解放出来的社会科学的可耻的没落。
正当各个地方的国家权力不断加强的时候,我们必须十分认真地注意:苏联把科学沦为权力的仆从这件事,是由著名学者的领导而实现的。因此本书对苏维埃法律理论的研究,就可能只限于评论最著名的学者所主张的理论。由于这些学者的重要著作已经译成德文、法文、英文--只有通过这些翻译它们才取得国际地位--所以不懂俄文的本书作者能够与它们熟悉,而不必担心忽略他们理论中的任何重要之点。
最后,本书作者想要尽可能地说清楚:他并不是在讨论共产主义的法律,而是在讨论应用或自以为应用共产主义原理的学者们所提出的法律一般理论。只有当苏联共产党政府的政策对共产主义法律理论有影响的时候,他才讨论到它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