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法理学 豆瓣
8.0 (5 个评分)
作者:
E.博登海默(美)
译者:
邓正来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本书把散见于1940年《法理学》一书中的有关法理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资料集中在第一部分。本书第二部发和第三部分中对一般法律理论的实质性问题所作的论述,乃是以某些蕴含在我研究法理学问题的进路中的哲学假设和方法论假设为基础的。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翻译这部综合性的法律哲学著作,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试图通过这样的努力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因为当时的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第二个目的则是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哲学著作的翻译/思考实践而对自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上的清理工作,因为我在当时就已经明确意识到,在法律哲学思考的领域中,人、自然和社会在法律架构下的关系,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上的关系以及法律权威的正当性等问题极为繁复,绝非人们一般想象那般自明简单。
美国经典案例解析 豆瓣
作者:
朱伟一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2007
美国法学院强调的是法律原则以及法律思维(legal thinking)。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律师资格考试,但合同法、刑法、侵权法、证据法和宪法是全国统一考试。由此可见,行家们对基础课程确有共识。本书收进并分析了这方面的判例,此外,还收进了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判例。公司与证券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似可借鉴一下他山之石。
目录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序
代序 案例是什么?
再版序言
美国司法系统简介
第一部分 宪法
美国宪法简介
分析 总统犯法怎么办?——从水门事件到桃色门事件
判例 美国诉尼克松
分析 诲淫诲盗的绿灯——“言论自由”的副产品
判例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
分析 总统用兵是否要先有令箭?——从《战争权力决议》看总统用兵的权限
判例 克劳克特诉里根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
美国民事诉讼法简介
分析 法院的手臂有多长?——民事诉讼中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判例 环球大众公司诉伍德森
第三部分 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简介
分析 花钱消灾——奇怪的“对价”
判例 菲奇诉波曼
分析 索赔何时是穷期?——“后果性损害赔偿金”的限制
判例 汉普顿诉联邦快递公司
分析 张冠能否李戴?——合同转让的限制
判例 萨丽美容公司诉耐克斯产品公司
分析 似是而非——预订违约金与惩罚金的变形转换
判例 沃瑟曼公司诉米德尔镇政府
第四部分 侵权法
美国侵权法简介
分析 “恶意”的概念太抽象——如何看待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
判例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
分析 出钱就能污染吗?——法律与经济学的联姻
判例 布默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
第五部分 财产法
美国财产法简介
分析 住房抵押贷款的陷阱——抵押受益人的贱买贵卖
判例 墨菲诉金融开发公司
分析 新闻是否算财产?——多种定义,多层解释
判例 国际新闻通讯社诉美联社
分析 离婚的难题——“文凭”也算财产吗?
判例 格拉厄姆诉格雷厄姆
分析 房东的“险区”——房东对房客所负的责任
判例 贝克尔诉IQM公司
第六部分 刑法
美国刑法简介
分析 细如发丝的差别——是谋杀还是凶杀?
判例 佛朗西斯诉福兰克林
分析 “可原谅防卫”——凶手、苦主易位的障眼法
判例 北达科他州诉莱德霍尔姆
分析 改邪尚难改正——是洗手不干,还是犯罪未遂?
判例 人民诉斯特普尔斯
分析 法人也犯罪——公司必须就其职员的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
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诉希尔顿饭店公司
第七部分 公司法
美国公司法简介
分析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
判例 沃克沃斯基诉卡尔顿
分析 颠覆与反颠覆——董事会内部的权力斗争
判例 坎贝尔诉洛伊公司
分析 拿多少算贪?——公司总裁的身价
判例 罗杰斯诉希尔
分析 有钱大家花——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义务
判例 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
分析 “勤勉”义务——美国公司董事的紧箍咒
判例 贝茨诉德莱塞尔
分析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可转换债券信托契约中的“不诉讼”条款与托管人义务
判例 拉比诺维茨诉凯泽·弗雷泽公司
分析 到底嫁给谁?——美国公司兼并中的游戏规则
判例 派拉蒙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QVC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
判例 罗宾斯公司:达尔康节育环和解的批准
第八部分 证券法
第九部分 证据法
附录:法律词条解释
目录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序
代序 案例是什么?
再版序言
美国司法系统简介
第一部分 宪法
美国宪法简介
分析 总统犯法怎么办?——从水门事件到桃色门事件
判例 美国诉尼克松
分析 诲淫诲盗的绿灯——“言论自由”的副产品
判例 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
分析 总统用兵是否要先有令箭?——从《战争权力决议》看总统用兵的权限
判例 克劳克特诉里根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
美国民事诉讼法简介
分析 法院的手臂有多长?——民事诉讼中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判例 环球大众公司诉伍德森
第三部分 合同法
美国合同法简介
分析 花钱消灾——奇怪的“对价”
判例 菲奇诉波曼
分析 索赔何时是穷期?——“后果性损害赔偿金”的限制
判例 汉普顿诉联邦快递公司
分析 张冠能否李戴?——合同转让的限制
判例 萨丽美容公司诉耐克斯产品公司
分析 似是而非——预订违约金与惩罚金的变形转换
判例 沃瑟曼公司诉米德尔镇政府
第四部分 侵权法
美国侵权法简介
分析 “恶意”的概念太抽象——如何看待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
判例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
分析 出钱就能污染吗?——法律与经济学的联姻
判例 布默诉亚特兰大水泥公司
第五部分 财产法
美国财产法简介
分析 住房抵押贷款的陷阱——抵押受益人的贱买贵卖
判例 墨菲诉金融开发公司
分析 新闻是否算财产?——多种定义,多层解释
判例 国际新闻通讯社诉美联社
分析 离婚的难题——“文凭”也算财产吗?
判例 格拉厄姆诉格雷厄姆
分析 房东的“险区”——房东对房客所负的责任
判例 贝克尔诉IQM公司
第六部分 刑法
美国刑法简介
分析 细如发丝的差别——是谋杀还是凶杀?
判例 佛朗西斯诉福兰克林
分析 “可原谅防卫”——凶手、苦主易位的障眼法
判例 北达科他州诉莱德霍尔姆
分析 改邪尚难改正——是洗手不干,还是犯罪未遂?
判例 人民诉斯特普尔斯
分析 法人也犯罪——公司必须就其职员的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
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诉希尔顿饭店公司
第七部分 公司法
美国公司法简介
分析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
判例 沃克沃斯基诉卡尔顿
分析 颠覆与反颠覆——董事会内部的权力斗争
判例 坎贝尔诉洛伊公司
分析 拿多少算贪?——公司总裁的身价
判例 罗杰斯诉希尔
分析 有钱大家花——公司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义务
判例 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
分析 “勤勉”义务——美国公司董事的紧箍咒
判例 贝茨诉德莱塞尔
分析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可转换债券信托契约中的“不诉讼”条款与托管人义务
判例 拉比诺维茨诉凯泽·弗雷泽公司
分析 到底嫁给谁?——美国公司兼并中的游戏规则
判例 派拉蒙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QVC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
判例 罗宾斯公司:达尔康节育环和解的批准
第八部分 证券法
第九部分 证据法
附录:法律词条解释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豆瓣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作者:
(英)哈耶克
译者:
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2
- 7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豆瓣 Goodreads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作者:
[英]哈耶克
译者:
邓正来 张守东 李静冰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 1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豆瓣
作者:
(德)萨维尼
/
(德)格林
译者:
杨代雄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2008
- 2
从1820年到1842年,萨维尼先后在马堡大学、兰茨胡特大学、柏林大学开设三十多次法学方法论课程,以其清晰、流畅、优雅并且富有洞察力的讲授吸引了大批学子,听课者有不秒后来成为著名法学家,如温德夏、霍默耶、布卢默、布尔沙迪等。可以说,萨维法学方法论直接影响了不止一代法学家。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在萨维尼学法学方法论课程资料中,最系统、最完整的是雅各布·格林所作的1802/1803年法学方法论听课笔记——这也是本书的主要内容。雅各布·格林生于1785年,卒于1863年,与其弟威廉·格林被后人合称为“格林兄弟”。人们对梅林兄弟的了解通常仅限于其在文学和语言学领域的成就,尤其是家喻户晓的《格林童话》(出版于1812-1815年),一百多年来,这部童话集一直都是每一代儿童的经典读物。除此之外,格林兄弟合编的《德语大词典》以及雅格布·格林撰写的《德语语法》在德国语言学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格林兄弟也是法学家,尤其是雅各布·格林,著有《论法中的诗意》(1816年)、《德意志法律遗产讲稿》,在那个时代产生重大影响。凭借其在日耳曼法律史方面的出色研究,雅各布·格林成为历史法学派日耳曼法分支的代表之一,1840年被柏林科学聘为法学教授,并于1846-1847年任法兰克福、吕贝克日耳曼法学家大会主席。
法学导论 豆瓣
作者:
拉德布鲁赫
译者:
米健
/
朱林
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 6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两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半个多世纪以来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思想界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他终其一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他早期表达的观点与晚年所获的认识,实际上表明了他关于公正思考的一个大回旋——否定之否定。在他的思想历程中,虽然不无偏差失误,但却从未迷失过方向,相反,他愈来愈接近自己的目标。本书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洞穴奇案 豆瓣 Goodreads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9.1 (95 个评分)
作者:
[美] 彼得·萨伯
译者:
陈福勇
/
张世泰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9
- 6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法学方法论 豆瓣
作者:
[德]拉伦茨
译者:
陈爱娥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2003
- 10
《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台湾学者陈爱娥女士所译的这版为节略后的学生版,目的是使读者能够从著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获得德国法学理论及方法论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